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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模式之否定——兼议预备罪处罚范围的双重限制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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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天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53-59,共7页
我国《刑法》修改中表现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预备行为实行化产生了法益保护前置、处罚时间提前、处罚范围扩大等法律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不仅不能使预备行为类型化,反而导致处罚范围过度扩张,对这种立法模式应... 我国《刑法》修改中表现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预备行为实行化产生了法益保护前置、处罚时间提前、处罚范围扩大等法律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不仅不能使预备行为类型化,反而导致处罚范围过度扩张,对这种立法模式应当否定。预备罪处罚范围的限缩,应当采取解释性界分与立法排除的双重限制路径,即以危害可能性高低和可能的危害性大小为双重标准,前者决定刑法只能处罚实害犯的预备行为,后者决定刑法只能处罚重罪的预备行为,对预备罪的处罚范围再次限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备行为实行化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预备罪 处罚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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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额度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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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天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22-28,共7页
冒用他人网上支付平台信用额度行为的定性实践和理论中存在广泛分歧。平台账户所有人是该类犯罪的被害人,而将平台背后的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法律依据不足,该类行为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根据预设同意理论,第... 冒用他人网上支付平台信用额度行为的定性实践和理论中存在广泛分歧。平台账户所有人是该类犯罪的被害人,而将平台背后的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法律依据不足,该类行为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根据预设同意理论,第三方支付平台既未被骗也无处分,冒用行为名为冒用却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信用额度属于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打破了被害人对其信用额度的占有并建立了新的占有,该类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上支付平台 信用额度 诈骗罪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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