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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111条的理解适用及其引申——以李某为境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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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马卫东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25-29,共5页
由国家安全这一犯罪客体所决定,在适用刑法第111条时应将该条中的国家秘密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即应对该条中的国家秘密采用限缩解释。在适用刑法第111条所确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这一选择性... 由国家安全这一犯罪客体所决定,在适用刑法第111条时应将该条中的国家秘密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即应对该条中的国家秘密采用限缩解释。在适用刑法第111条所确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这一选择性罪名时,应避免分割评价和重叠评价。刑法解释应取形式和实质相结合的刑法解释,而非丢掉实质的极端的形式解释,即刑法解释应是合情合理合法解释,唯此方可达致刑事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第111条 国家秘密 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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