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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劳动者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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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军章
刘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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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
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总工会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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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工会信息》
2024年第5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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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案情简介。白某系外来务工人员,2018年6月,入职某安装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社会保险,但为其购买了人身(团体)意外伤害险。2020年12月16日,白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八级伤残。2023年3月7日,白某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就工伤事宜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白某15.5万元工伤保险待遇,白某今后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2023年4月1日,安装公司向白某支付15.5万元(包含保险公司赔偿14.4万元),并告知白某协议已履行完毕。白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保险公司支付的意外伤害险赔偿,受益人本来就是自己,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从未提及意外伤害险赔偿问题,现公司却将本应公司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用意外伤害险赔偿抵扣,显然属于篡改协议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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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行政部门
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
工伤赔偿
外来务工人员
受益人
赔偿问题
自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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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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