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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及归责路径
1
作者
张志坚
何艺华
《天府新论》
CSSCI
2024年第6期87-98,156,共13页
在组织治理日新月异的当下,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和传统组织其实同大于异,其法律规制无需跳脱至现有组织制度之外。受共识算法、智能合约等技术影响,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不具备法人的固定科层结构,也不符合合伙企业的深度人合基础。按“组织体...
在组织治理日新月异的当下,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和传统组织其实同大于异,其法律规制无需跳脱至现有组织制度之外。受共识算法、智能合约等技术影响,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不具备法人的固定科层结构,也不符合合伙企业的深度人合基础。按“组织体—组织主体—新型非法人组织”的逻辑主线,其为有独立团体意志与组织财产的组织体,满足组织主体认定的理性要件与组织人格诞生的实体、政策与技术三重契机,契合非法人组织责任相对独立的内涵,是一种去中心化、自治化且资合性突出的新型非法人组织。对去中心化理念的再中心化事实,就有限责任的现实意义进行理性反思,设置二分归责方式,由实控人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般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以回应现实需求、平衡各方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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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
共识算法
智能合约
新型非法人组织
责任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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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关于人工智能法律属性和地位的思考——从ChatGPT说起
2
作者
张志坚
王浩阳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23年第6期50-61,共12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语言模型展现了人工智能的“近人性”,可理解人类的“模糊”指令并自主生成算法予以执行。人工智能虽没有自身目的,但有理性能力,远非物或工具,而是一种可自主行为的财产,具有法律上的可归责性。从要素论、功能...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语言模型展现了人工智能的“近人性”,可理解人类的“模糊”指令并自主生成算法予以执行。人工智能虽没有自身目的,但有理性能力,远非物或工具,而是一种可自主行为的财产,具有法律上的可归责性。从要素论、功能论、历史论和黏性论维度考察,有无自身目的、自我意识、自由意志等伦理或生物质并非主体资格的适格要素,能否成为主体的唯一要素是权利能力,而权利能力的核心是理性能力。人工智能因具有理性能力,具备可归责性,可适用后果自负、权责分摊、责任有限以及简化法律关系的功能,在技术上并无障碍,也满足主体黏性的要求,并不冲击现有主体制度,也不会危及人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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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属性
法律地位
法人型主体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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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无人驾驶汽车数据犯罪:类型、罪名及释法建议
被引量:
3
3
作者
张志坚
江传辉
《学术探索》
CSSCI
2022年第2期87-95,共9页
根据数据对无人驾驶汽车运行发挥的作用力大小可将其中的数据依序创设性地分为四种类型:驾驶行为数据、交通场景数据、非驾驶系统的辅助驾驶数据、用户数据。不同数据类型中犯罪人所触犯的主要罪名也有所不同,对无人驾驶汽车中的数据犯...
根据数据对无人驾驶汽车运行发挥的作用力大小可将其中的数据依序创设性地分为四种类型:驾驶行为数据、交通场景数据、非驾驶系统的辅助驾驶数据、用户数据。不同数据类型中犯罪人所触犯的主要罪名也有所不同,对无人驾驶汽车中的数据犯罪进行系统性分析,不仅能更好地探究数据犯罪在无人驾驶汽车中的具体表现,更有助于对即将出现的无人驾驶可能衍生出的大量数据犯罪进行预先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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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人驾驶汽车
数据犯罪
类型
罪名
释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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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无人驾驶汽车电子化运营:优势、法律风险与规制
被引量:
2
4
作者
张志坚
曾晓梅
《行政管理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66-76,共11页
无人驾驶汽车需多个主体共同配合才能实现自主运行。在运营模式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其技术原理,借助区块链技术存储数据信息,优化算法决策,保证交易安全。同时在合同模式上考量无人驾驶汽车的“自主性”,引入智能合约,搭建“人机互动”平...
无人驾驶汽车需多个主体共同配合才能实现自主运行。在运营模式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其技术原理,借助区块链技术存储数据信息,优化算法决策,保证交易安全。同时在合同模式上考量无人驾驶汽车的“自主性”,引入智能合约,搭建“人机互动”平台,实现电子化运营。智能合约具有传统合同不可比拟的优势,其自动执行程序,既能理顺运营商、数据运营平台、智能系统研发者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又能降低交易风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无人驾驶汽车未来投入商用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机遇与挑战并存,由于技术上的去中心化,无人驾驶汽车电子化运营导致以人为中心的既有侵权规范体系难以自洽,滋生了诸如不同层级主体之间权责难以厘定、自动履行机制的违约风险等新问题。为此,可通过设立三级安全监管体系,明确违约救济方式以及赋予无人驾驶汽车电子法人地位来实现运营规制,以优化无人驾驶汽车的运营环境,满足人们多样化出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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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智能合约
无人驾驶汽车
电子化运营
法律风险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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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挑战、责任主体和刑罚体系
5
作者
张志坚
程嘉浩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22年第4期92-98,共7页
无人驾驶与传统驾驶模式存在显著差异,面临责任主体认定不清,因果关系证明存疑,刑罚适用困难等诸多挑战。对此,可以参考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审慎采用“电子法人”模式,让无人驾驶汽车成为刑法中的特别法人型单位主体,并对电子...
无人驾驶与传统驾驶模式存在显著差异,面临责任主体认定不清,因果关系证明存疑,刑罚适用困难等诸多挑战。对此,可以参考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审慎采用“电子法人”模式,让无人驾驶汽车成为刑法中的特别法人型单位主体,并对电子法人背后人类主体追究财产刑之外的责任,以达到主体认定准确和责任分担的公平。同时基于无人驾驶汽车自身的特点,有必要明确刑罚适用的对象,并针对不同对象根据相应特点适用罚金、限制行驶、程序禁用等差异化的刑罚措施,以实现刑罚惩处的实效,满足刑法对无人驾驶这一新型交通运输模式的规制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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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人驾驶汽车
交通肇事
责任主体
刑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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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人工智能民事法律地位辨析
6
作者
张志坚
《私法》
2023年第1期106-122,共17页
能否赋予人工智能这种独立存在以主体地位,学界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人格有限等中间说。否定说以人工智能不具有人的生物质、自我意识和意志能力等视角得出它仍是工具的观点并不合理,也过于保守。肯定说从前瞻性角度主张赋予人工智能法...
能否赋予人工智能这种独立存在以主体地位,学界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人格有限等中间说。否定说以人工智能不具有人的生物质、自我意识和意志能力等视角得出它仍是工具的观点并不合理,也过于保守。肯定说从前瞻性角度主张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具有积极意义,但未深入考察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方面的条件性、有限性、阶段性以及特殊性,而且与应否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根本理由仍有差距。中间说注意到了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取得具有条件性、有限性、阶段性以及特殊性,但未予全盘考虑和具体深化,有的还停留于将人工智能看成是一种“产品”或“法律行为”。其实,能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关键,在理论上是有无理性能力,在实践上是有无现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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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人格
民事客体
民事主体
原文传递
题名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及归责路径
1
作者
张志坚
何艺华
机构
江西
理
工
大学
法学院
江西理工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
出处
《天府新论》
CSSCI
2024年第6期87-98,156,共13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人工智能自主行为的私法规制研究”(编号:21BFX081)
江西省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理论研究创新工程项目“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主体资格与监管路径”(编号:24ZXQM61)。
文摘
在组织治理日新月异的当下,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和传统组织其实同大于异,其法律规制无需跳脱至现有组织制度之外。受共识算法、智能合约等技术影响,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不具备法人的固定科层结构,也不符合合伙企业的深度人合基础。按“组织体—组织主体—新型非法人组织”的逻辑主线,其为有独立团体意志与组织财产的组织体,满足组织主体认定的理性要件与组织人格诞生的实体、政策与技术三重契机,契合非法人组织责任相对独立的内涵,是一种去中心化、自治化且资合性突出的新型非法人组织。对去中心化理念的再中心化事实,就有限责任的现实意义进行理性反思,设置二分归责方式,由实控人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般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以回应现实需求、平衡各方损益。
关键词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
共识算法
智能合约
新型非法人组织
责任二分
Keywords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consensus algorithm
smart contracts
new type of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dichotomy of responsibility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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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关于人工智能法律属性和地位的思考——从ChatGPT说起
2
作者
张志坚
王浩阳
机构
江西理工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
江西
理
工
大学
法学院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23年第6期50-61,共12页
基金
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人工智能自主行为的私法规制研究”(21BFX081)。
文摘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语言模型展现了人工智能的“近人性”,可理解人类的“模糊”指令并自主生成算法予以执行。人工智能虽没有自身目的,但有理性能力,远非物或工具,而是一种可自主行为的财产,具有法律上的可归责性。从要素论、功能论、历史论和黏性论维度考察,有无自身目的、自我意识、自由意志等伦理或生物质并非主体资格的适格要素,能否成为主体的唯一要素是权利能力,而权利能力的核心是理性能力。人工智能因具有理性能力,具备可归责性,可适用后果自负、权责分摊、责任有限以及简化法律关系的功能,在技术上并无障碍,也满足主体黏性的要求,并不冲击现有主体制度,也不会危及人类安全。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属性
法律地位
法人型主体
ChatGPT
分类号
D922.17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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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无人驾驶汽车数据犯罪:类型、罪名及释法建议
被引量:
3
3
作者
张志坚
江传辉
机构
江西理工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
出处
《学术探索》
CSSCI
2022年第2期87-95,共9页
基金
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1BFX081)。
文摘
根据数据对无人驾驶汽车运行发挥的作用力大小可将其中的数据依序创设性地分为四种类型:驾驶行为数据、交通场景数据、非驾驶系统的辅助驾驶数据、用户数据。不同数据类型中犯罪人所触犯的主要罪名也有所不同,对无人驾驶汽车中的数据犯罪进行系统性分析,不仅能更好地探究数据犯罪在无人驾驶汽车中的具体表现,更有助于对即将出现的无人驾驶可能衍生出的大量数据犯罪进行预先防控。
关键词
无人驾驶汽车
数据犯罪
类型
罪名
释法建议
Keywords
driverless vehicle
data crime
data type
application of charges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分类号
DF01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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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无人驾驶汽车电子化运营:优势、法律风险与规制
被引量:
2
4
作者
张志坚
曾晓梅
机构
南京
大学
法学院
江西理工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
出处
《行政管理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66-76,共11页
基金
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人工智能自主行为的私法规制研究”(21BFX081)。
文摘
无人驾驶汽车需多个主体共同配合才能实现自主运行。在运营模式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其技术原理,借助区块链技术存储数据信息,优化算法决策,保证交易安全。同时在合同模式上考量无人驾驶汽车的“自主性”,引入智能合约,搭建“人机互动”平台,实现电子化运营。智能合约具有传统合同不可比拟的优势,其自动执行程序,既能理顺运营商、数据运营平台、智能系统研发者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又能降低交易风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无人驾驶汽车未来投入商用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机遇与挑战并存,由于技术上的去中心化,无人驾驶汽车电子化运营导致以人为中心的既有侵权规范体系难以自洽,滋生了诸如不同层级主体之间权责难以厘定、自动履行机制的违约风险等新问题。为此,可通过设立三级安全监管体系,明确违约救济方式以及赋予无人驾驶汽车电子法人地位来实现运营规制,以优化无人驾驶汽车的运营环境,满足人们多样化出行需求。
关键词
智能合约
无人驾驶汽车
电子化运营
法律风险
法律规制
Keywords
Smart Contracts
Driverless Car
Electronic Operation
Operational Risk
Opera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分类号
D63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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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挑战、责任主体和刑罚体系
5
作者
张志坚
程嘉浩
机构
江西理工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
江西
理
工
大学
法学院
出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22年第4期92-98,共7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21BFX081)
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编号:YC2021-S596)。
文摘
无人驾驶与传统驾驶模式存在显著差异,面临责任主体认定不清,因果关系证明存疑,刑罚适用困难等诸多挑战。对此,可以参考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审慎采用“电子法人”模式,让无人驾驶汽车成为刑法中的特别法人型单位主体,并对电子法人背后人类主体追究财产刑之外的责任,以达到主体认定准确和责任分担的公平。同时基于无人驾驶汽车自身的特点,有必要明确刑罚适用的对象,并针对不同对象根据相应特点适用罚金、限制行驶、程序禁用等差异化的刑罚措施,以实现刑罚惩处的实效,满足刑法对无人驾驶这一新型交通运输模式的规制和保护。
关键词
无人驾驶汽车
交通肇事
责任主体
刑法体系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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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人工智能民事法律地位辨析
6
作者
张志坚
机构
江西理工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
出处
《私法》
2023年第1期106-122,共17页
基金
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人工智能自主行为的私法规制研究”(21BFX081)成果
文摘
能否赋予人工智能这种独立存在以主体地位,学界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人格有限等中间说。否定说以人工智能不具有人的生物质、自我意识和意志能力等视角得出它仍是工具的观点并不合理,也过于保守。肯定说从前瞻性角度主张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具有积极意义,但未深入考察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方面的条件性、有限性、阶段性以及特殊性,而且与应否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根本理由仍有差距。中间说注意到了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取得具有条件性、有限性、阶段性以及特殊性,但未予全盘考虑和具体深化,有的还停留于将人工智能看成是一种“产品”或“法律行为”。其实,能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关键,在理论上是有无理性能力,在实践上是有无现实必要。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人格
民事客体
民事主体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及归责路径
张志坚
何艺华
《天府新论》
CSSCI
2024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关于人工智能法律属性和地位的思考——从ChatGPT说起
张志坚
王浩阳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23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无人驾驶汽车数据犯罪:类型、罪名及释法建议
张志坚
江传辉
《学术探索》
CSSCI
2022
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无人驾驶汽车电子化运营:优势、法律风险与规制
张志坚
曾晓梅
《行政管理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2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5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挑战、责任主体和刑罚体系
张志坚
程嘉浩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22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6
人工智能民事法律地位辨析
张志坚
《私法》
2023
0
原文传递
已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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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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