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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定义方式之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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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璞琳 《工商行政管理》 2016年第24期61-62,共2页
2016年10月公开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百零四条,拟将“保健食品”定义为: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能够调节人体机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关键词 定义方式 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法 修订草案 保健功能 营养物质 人体机能 维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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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有权要求投诉人补充消费关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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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璞琳 《工商行政管理》 2016年第1期60-61,共2页
案情 2015年8月初,X某向Y县工商局寄递了投诉举报信件,称Y县D个体户商场当年7月向其出售的8种预包装食品存在营养成分标注修约间隔(《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所称的“修约间隔”,是指营养成分修约值的最小数... 案情 2015年8月初,X某向Y县工商局寄递了投诉举报信件,称Y县D个体户商场当年7月向其出售的8种预包装食品存在营养成分标注修约间隔(《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所称的“修约间隔”,是指营养成分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是确定修约保留位数的一种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关系 工商机关 投诉人 预包装食品 证据 食品营养标签 营养成分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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