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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新税制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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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厚玲 李禄元 《国际商务财会》 1995年第2期20-21,共2页
为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贯彻执行。为适应和协调新税制的运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就财政部印发的增值税会... 为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贯彻执行。为适应和协调新税制的运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就财政部印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谈几点意见。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缺陷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基本上符合增值税条例要求,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只使用了“应交税金”这一总帐科目,这对于减轻总帐核算的工作量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也有欠缺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会计科目的设计层次不符合清晰性原则增值税的计算与征收较其他税种复杂得多。因此,试图通过只设一个总帐,下设明细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增值税会计 会计处理 会计科目 应交税金 出口退税 应交增值税 新税制 进项税额 积极作用 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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