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失手引起的纠纷
1
作者
陈晓芸
机构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出处
《福建教育》
2002年第05A期56-56,共1页
关键词
失手
纠纷
民事案
民事责任
赔偿责任
分类号
D91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题名 串通“投标报价”的刑法教义学阐释
被引量:4
2
作者
王恰
机构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10期19-23,共5页
文摘
目前大多数观点将《刑法》第223条第1款中的“投标报价”解释为投标人向招标人表示愿意中标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等的价位,串通投标报价的形式主要表现为“联手抬高或压低标价”等。但该解释难以满足现实规制需求,导致对招投标领域串标行为同害不同罚"对此,从刑法教义学分析,“投标报价”可扩大解释为投标人为响应招标,通过投标文件等所报出或出示的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实质性事项或条件所具有的价值或作用,比如投标文件中报出的相关技术参数本身的作用价值也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它的价值最终一般通过赋分值或评审量化指标等方式得以体现。此解释是现实规制需求,亦是同害同罚要求,同时扩大解释可求。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
投标报价
扩大解释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题名 证明标准的“精准”理解及证据的“位阶式”审查
被引量:1
3
作者
王恰
机构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2期49-52,共4页
文摘
伟大的英国法学家边沁曾言,"证据乃正义的基础(Evidenenc is the basis of justice)",刑事司法的应然状态即是刑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双重实现,由此可见,证据之于正义、之于刑事司法的重要意义.然而,单个证据究竟如何审查?其是通过怎样的途径达到证明标准?新《刑事诉讼法》(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中的证明标准,又应如何理解?
关键词
待证事实
关联程度
证明力
证据力
证明要求
证明标准
位阶
证据关联性
精准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题名 辩方获取的“鉴定意见”证据能力之实践向度
4
作者
王恰
范文良
机构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研究室
国家检察 官学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8期28-30,共3页
文摘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相应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简称为“《旧法》”)对证据种类等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对鉴定结果的意义进行了完善,此对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意义重大深远.然而,源于相关规范的支持机制未能同时跟进和完善,该处修法的目的和意图是否能顺利实现值得商榷,而从如何赋予辩方单独获取的“鉴定意见”之证据能力这一问题,则可窥见全豹.
关键词
鉴定意见
证据能力
辩方
《刑事诉讼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
向度
实践
《新法》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题名 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审级的理解及立法建议
被引量:1
5
作者
赖彩明
机构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出处
《检察理论研究》
1996年第2期69-71,共3页
文摘
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审级的理解及立法建议赖彩明《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法定抗诉事由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这一职权,对于完善审判监督体系,健...
关键词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法院
抗诉案件
民事审判活动
立法建议
检察机关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题名 赖某玩忽职守案公诉意见书
6
作者
王恰
机构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科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10期55-58,共4页
文摘
[基本案情]龙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医中心")系县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被告人赖某系农医中心主任。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赖某不履行及不认真履行其监督等职责,导致新农合补助资金损失191.111703万元。[庭审焦点]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赖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无犯罪事实,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意见书]一、事实证据:被告人赖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关键词
公诉意见书
玩忽职守罪
证据确实
事实证据
下属事业单位
犯罪事实
定点医疗机构
业务管理工作
司法鉴定
农合基金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4.393
[政治法律—刑法学]
题名 证据的“位阶式·分步化”审查
7
作者
王恰
机构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研究室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24期57-60,共4页
文摘
[基本案情]2001年8月2日晚,叶县邓李乡湾李村村民郭某某被害,李怀亮被视为有重大嫌疑,于8月5日下午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8月6日供述其作案过程.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李怀亮的十二次讯问中,李怀亮作有罪供述九次,其中第三次到第九次,连续作了七次有罪供述,并且其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等情况部分能相互印证,不能相互印证的地方,公安机关部分作了合理解释.后期,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和有关方面协调的意见,就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作了多次补充侦查.其间,县市省三级法院先后对该案进行了八次审理,作出了四个判决、三个裁定.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认定李怀亮有罪的证明标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判决李怀亮无罪.[1]
关键词
关联性
待证事实
位阶
审查判断
证据审查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题名 入户抢劫:“入”之二元无价值考量
8
作者
王恰
机构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22期23-27,共5页
文摘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违法是违反行为规范并进而侵害法益及危险,本质在于侵害法益或危险;在注重法益侵害或危险的结果无价值时应准确把握法益,同时也应当关注行为无价值因素的考量,包括主观违法要素等。司法解释在"入户抢劫"之"入"的评价上最终选择了结果无价值(二元论)及其主观违法要素,表现为:一是要求"入"的目的非法性;二是"入"的目的非法性系指向侵害人身、财产法益的目的非法性。因此,出于侵害抢劫、盗窃、诈骗等人身或财产法益为目的而入户抢劫,均具备"入"的目的非法性。非法侵入住宅保护的法益系住宅的安宁等,仅仅非法侵入住宅而后临时起意抢劫的,则不具备"入"的目的非法性。
关键词
入户抢劫
目的非法性
结果无价值
主观违法要素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