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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应税人”范畴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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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传教 《当代财经》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1期41-43,共3页
文章认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应称为"纳税人";而应称为"应税人"。我国长期以来在理论和实际工作中所作的"凡是公民都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的宣传和提法是错误的,它不符合国家宪法原意。为了准确地反映国家与公民之... 文章认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应称为"纳税人";而应称为"应税人"。我国长期以来在理论和实际工作中所作的"凡是公民都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的宣传和提法是错误的,它不符合国家宪法原意。为了准确地反映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亟需创立并使用"应税人"这一全新概念,它是公民与纳税人之间必不可少的中介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税人 纳税人 中介范畴 税收
全文增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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