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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收入如何申报纳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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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会鑫 《纳税》 2011年第12期59-59,共1页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 清算管理 申报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收入 尾房 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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