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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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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区琳 《当代检察官》 2017年第3期40-41,共2页
修改后民诉法在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调查核实权的赋予,不仅能够保障... 修改后民诉法在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调查核实权的赋予,不仅能够保障民行检察监督权的正确行使,也是保证其监督权威和监督功能发挥的正确选择,是顺应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诉讼活动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但该规定仅作为一项抽象的权力设置,而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显然不能实现立法所规定的预期目的。本文将从调查核实权的法律定位、行使调查核实权的原则、运用调查核实权存在的问题、完善调查核实权的建议几个方面对调查核实权进行探讨,以期能对合理规范地民行检察监督调查取证权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调查取证权 检察监督权 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 法律定位 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 监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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