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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权及精神损害赔偿
1
作者
程绍飞
田长江
《理论界》
2005年第7期86-87,共2页
人的自然存在包括肉体和精神两方面,对人的自然存在的保护应该包括肉体和精神两个方面,应承认精神权的独立性。精神损害是以精神权为侵害客体的民事侵权的必然法律后果,而不是侵害其它权利的民事侵权的偶然后果。区别侵害精神权的民事...
人的自然存在包括肉体和精神两方面,对人的自然存在的保护应该包括肉体和精神两个方面,应承认精神权的独立性。精神损害是以精神权为侵害客体的民事侵权的必然法律后果,而不是侵害其它权利的民事侵权的偶然后果。区别侵害精神权的民事侵权和其它民事侵权,使其成为独立的民事侵权种类,有利于精神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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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神权
民事侵权
自然存在
法律后果
侵害客体
肉体
保护
权利
原文传递
题名
精神权及精神损害赔偿
1
作者
程绍飞
田长江
机构
沈阳大学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
中信实业银行
沈阳
分行
出处
《理论界》
2005年第7期86-87,共2页
文摘
人的自然存在包括肉体和精神两方面,对人的自然存在的保护应该包括肉体和精神两个方面,应承认精神权的独立性。精神损害是以精神权为侵害客体的民事侵权的必然法律后果,而不是侵害其它权利的民事侵权的偶然后果。区别侵害精神权的民事侵权和其它民事侵权,使其成为独立的民事侵权种类,有利于精神权的保护。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神权
民事侵权
自然存在
法律后果
侵害客体
肉体
保护
权利
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B91 [哲学宗教—宗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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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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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神权及精神损害赔偿
程绍飞
田长江
《理论界》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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