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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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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庆和 秦景党 《河北法学》 2001年第6期68-68,82,共2页
关键词 裁定 判决 执行法院 情节严重 财产 人民法院 定案 变卖 查封 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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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督导机构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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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金峰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4期14-14,共1页
督导机构名称可叫监督指导科,简称督导科(处),直接对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负责,是检察机关内设的、类似于公安机关法制科的机构。 (一)监督指导机构的职能。 1.对检察长负责,协助检察长全面掌握全院各业务科室的业务工作。 2.对各个层面... 督导机构名称可叫监督指导科,简称督导科(处),直接对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负责,是检察机关内设的、类似于公安机关法制科的机构。 (一)监督指导机构的职能。 1.对检察长负责,协助检察长全面掌握全院各业务科室的业务工作。 2.对各个层面、各个执法岗位、执法权力各个环节的运行进行监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内部制约机制 督导机构 监督指导工作 检察委员会 有效途 检察长 业务部门 强制措施 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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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包”承运物并致使承运物毁损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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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金生 杨若梅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20期71-73,共3页
一、基本案情甲公司从乙公司订购5000吨煤焦油,并通过招标的方式雇佣有运输资质丙物流公司将煤焦油运输至甲公司租用的储油罐内。承运过程中,车队负责人李某发现甲公司对车队运输的煤焦油只做重量检测和水份检测,便妄图“以次充好”,谋... 一、基本案情甲公司从乙公司订购5000吨煤焦油,并通过招标的方式雇佣有运输资质丙物流公司将煤焦油运输至甲公司租用的储油罐内。承运过程中,车队负责人李某发现甲公司对车队运输的煤焦油只做重量检测和水份检测,便妄图“以次充好”,谋取非法利益,隧指使油罐车司机冯某在运输过程中将乙公司的煤焦油用小作坊的劣质煤焦油进行调换,冯某按照李某指示四次调换煤焦油约27吨,价值46710元。承运完成后,甲公司对储油罐内煤焦油进行质量检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煤焦油 非法利益 重量检测 储油罐 小作坊 物流公司 油罐车 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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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夜“蹲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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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子亭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72-72,共1页
关键词 黄骅市 人民检察院 王子亭 贪污案 检察官 侦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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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枫桥经验的“三个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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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庞丽敏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9年第3期122-124,共3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作专题辅导报告时指出:探索拓展公益诉讼范围要采取稳妥、慎重、积极的态度。为'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河北省黄骅市检察院从三方面用好枫桥经验,积极探索,勇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作专题辅导报告时指出:探索拓展公益诉讼范围要采取稳妥、慎重、积极的态度。为'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河北省黄骅市检察院从三方面用好枫桥经验,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效果守护了一方绿水青山,化解了诸多民生难题,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贯彻了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枫桥经验 黄骅市 公益诉讼 新时代“枫桥经验” 公共利益保护 三个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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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在审查逮捕工作中的创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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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庞丽敏 秦景党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8年第4期123-124,共2页
'枫桥经验'从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中走来,在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下不断丰富发展。近年来,河北省黄骅市检察院主动融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局,将'枫桥经验'与审查逮捕工作深入融合,不断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的公开审查机... '枫桥经验'从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中走来,在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下不断丰富发展。近年来,河北省黄骅市检察院主动融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局,将'枫桥经验'与审查逮捕工作深入融合,不断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的公开审查机制,通过办案人员主动牵头调解,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进一步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切实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2015年以来,黄骅市检察院共公开审查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45件,均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中,通过办案人员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64件,虽未达成和解协议但犯罪嫌疑人家属有赔偿能力且愿意积极赔偿的案件32件,对于既没有达成和解协议也没有达成赔偿协议的,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49件。黄骅市检察院开展案件公开审查的核心就是在公开审查中融入调解工作,将公开审查置于检调对接综合治理的大环境中定位谋划,由于释法说理到位,得到涉案当事人和群众的普遍认可,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查逮捕工作 犯罪嫌疑人 社会危险性 “枫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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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案件证据调查权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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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若梅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8年第6期125-126,共2页
2018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施行《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六条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证据调查权。但是由于该条规定语焉不详,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困惑,因此有必... 2018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施行《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六条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证据调查权。但是由于该条规定语焉不详,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困惑,因此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证据调查权问题进行研究。第一,检察机关的证据调查权与法院的职权探知之间的关系。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可能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由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过多地主动收集证据,将使其丧失中立地位,破坏诉讼构造的平衡,因此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当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据调查收集的责任,并在法庭调查中参与质证。当检察院或者对方当事人对某项证据的收集出现困难,而由法院收集更为便捷的时候,双方均可依据《规定》第十七条申请由法院收集证据。此外,法院还可以依据证明责任、证明妨碍等规则认定证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检察院 证据调查权 实体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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