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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如何理解“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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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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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商丘检察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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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8年第2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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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据刑法第166条第3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如何认定“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从以下四个方面精心辨析。一、是否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由于受托人从事的是公务,因此,委托人主体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而公民之间互相委托办理事务,则不能认为是“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这是显而易见的。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不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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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从事公务
受委托
国家机关
司法实践
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
企业事业单位
公共财物
刑法
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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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0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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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偷税抗税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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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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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省商丘检察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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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8年第6期50-5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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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划清偷税、抗税行为和偷税执税罪的界限。偷税和抗税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依据刑法规定,是否“情节严重”,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重要界限。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弄事责任:(1)偷税抗税数额较大。(2)一贯偷税漏税屡教不改的。(3)手段恶劣,如伪造假证明、毁灭凭证进行偷税的。(4)偷税抗税并有殴打、侮辱、谩骂税务工作人员的。(5)组织煽动、唆使纳税人偷税抗税。(6)因偷税抗税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长期拖欠税款是否能构成抗税罪长期拖欠税款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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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抗税罪
工作人员
数额较大
犯罪
情节严重
刑法规定
严重后果
数罪并罚
非法经营
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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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0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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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谈刑诉法修改后自侦案件的初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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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庆枫
贾磊
高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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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省商丘地区检察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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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1997年第1期70-7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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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侦案件
嫌疑人
刑诉法修改
初查
检察机关
侦查工作
犯罪事实
河南省商丘地区
视听资料
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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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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