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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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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德友 《政治与法律》 1988年第2期56-56,共1页
根据刑法第166条第3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如何认定“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从以下四个方面精心辨析。一、是否受... 根据刑法第166条第3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如何认定“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从以下四个方面精心辨析。一、是否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由于受托人从事的是公务,因此,委托人主体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而公民之间互相委托办理事务,则不能认为是“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这是显而易见的。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不好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从事公务 受委托 国家机关 司法实践 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 企业事业单位 公共财物 刑法 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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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税抗税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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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德友 《政治与法律》 1988年第6期50-50,共1页
一、划清偷税、抗税行为和偷税执税罪的界限。偷税和抗税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依据刑法规定,是否“情节严重”,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重要界限。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弄事责任:(1)偷税抗税数额较大。(2)一贯偷税漏... 一、划清偷税、抗税行为和偷税执税罪的界限。偷税和抗税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依据刑法规定,是否“情节严重”,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重要界限。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弄事责任:(1)偷税抗税数额较大。(2)一贯偷税漏税屡教不改的。(3)手段恶劣,如伪造假证明、毁灭凭证进行偷税的。(4)偷税抗税并有殴打、侮辱、谩骂税务工作人员的。(5)组织煽动、唆使纳税人偷税抗税。(6)因偷税抗税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长期拖欠税款是否能构成抗税罪长期拖欠税款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抗税罪 工作人员 数额较大 犯罪 情节严重 刑法规定 严重后果 数罪并罚 非法经营 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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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诉法修改后自侦案件的初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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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庆枫 贾磊 高德友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1997年第1期70-71,共2页
关键词 自侦案件 嫌疑人 刑诉法修改 初查 检察机关 侦查工作 犯罪事实 河南省商丘地区 视听资料 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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