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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污染环境行为的刑法治理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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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鹏祥
孟昱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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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河南师范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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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61-67,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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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刑法预防功能的扩张及其合理限度研究”(2018CFX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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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应摒弃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相对立的思维定式,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重视生态环境法益和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及公共利益的协调保护,加强对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按照这种思路,我国《刑法》应当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独立出来,设置“危害生态环境罪”专章,并适当增设一些污染环境犯罪的新罪名,严密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法网。同时,应适当提高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定刑,充分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制作用,增设资格刑,对污染环境犯罪人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特定经营活动的资格予以暂时或者永久性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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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环境犯罪
危害生态环境罪
危险犯
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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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
crime of endangering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ngerous crimes
qualification pen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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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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