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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教会在华购置地产的法律依据及特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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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中茂 《史林》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69-76,共8页
西方教会系基督教所属的天主教、东正教、新教三大教派。西方教会在近代中国通商口岸购置地产的法律依据是《南京条约》、《黄埔条约》和《天津条约》等,在内地置产的依据是中法1860年《北京条约》(中文本)、1865年柏尔德密协议与1895... 西方教会系基督教所属的天主教、东正教、新教三大教派。西方教会在近代中国通商口岸购置地产的法律依据是《南京条约》、《黄埔条约》和《天津条约》等,在内地置产的依据是中法1860年《北京条约》(中文本)、1865年柏尔德密协议与1895年教会内地置产协议。其中《北京条约》中的教会置产内容乃是当时担任翻译的法国传教士擅自增添的,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清政府就教会置产问题与法国进行过多次交涉。各教会在华置产的规模和数量相差悬殊,方式及用途迥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近代中国 西方教会 法律依据 置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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