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河南省图书馆
退出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共找到
1
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显示方式:
文摘
详细
列表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性排序
适用缓刑的两大误区
1
作者
王书先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44-44,共1页
适用缓刑的两大误区王书先缓刑是具体运用刑罚的一种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第六十七条对缓刑的主要适用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未作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形成了缓刑适用中的两大误...
适用缓刑的两大误区王书先缓刑是具体运用刑罚的一种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第六十七条对缓刑的主要适用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未作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形成了缓刑适用中的两大误区。误区之一:过分强调『悔罪表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缓刑适用
犯罪情节
两大误区
犯罪后果
危害社会
犯罪分子
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
社会效果
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传递
题名
适用缓刑的两大误区
1
作者
王书先
机构
河南省南阳县人民检察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44-44,共1页
文摘
适用缓刑的两大误区王书先缓刑是具体运用刑罚的一种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第六十七条对缓刑的主要适用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未作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形成了缓刑适用中的两大误区。误区之一:过分强调『悔罪表现』...
关键词
缓刑适用
犯罪情节
两大误区
犯罪后果
危害社会
犯罪分子
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
社会效果
县人民检察院
分类号
D924.1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适用缓刑的两大误区
王书先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5
0
原文传递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页
确定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