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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缓刑的两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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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书先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44-44,共1页
适用缓刑的两大误区王书先缓刑是具体运用刑罚的一种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第六十七条对缓刑的主要适用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未作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形成了缓刑适用中的两大误... 适用缓刑的两大误区王书先缓刑是具体运用刑罚的一种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第六十七条对缓刑的主要适用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未作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形成了缓刑适用中的两大误区。误区之一:过分强调『悔罪表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缓刑适用 犯罪情节 两大误区 犯罪后果 危害社会 犯罪分子 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 社会效果 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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