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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选他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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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建伟 《新疆人大》 2013年第8期36-36,共1页
笔者认为,弃权后再另选他人,既不合情理,又不合法理。从情理上看,弃权应该是投票人对侯选人持既不赞成也不反对的意见,处于中间立场,在这种情况下,投票人选择弃权来表达自己心中的意向,而另选他人则是对所有侯选人均不满意,选... 笔者认为,弃权后再另选他人,既不合情理,又不合法理。从情理上看,弃权应该是投票人对侯选人持既不赞成也不反对的意见,处于中间立场,在这种情况下,投票人选择弃权来表达自己心中的意向,而另选他人则是对所有侯选人均不满意,选择投了自己心中认为应该当选的已经确定候选人以外的其他人。这样看来,这两种投票行为,不是承接的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独立意向与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他人 另选 合法 投票行为 投票人 弃权 候选人 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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