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心功能分级法医学鉴定探讨
- 1
-
-
作者
龙贵峰
卫彦均
-
机构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法院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
出处
《中国法医学杂志》
CSCD
2024年第S01期42-43,共2页
-
文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112号),附件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3条1款的规定心功能不全达Ⅲ级以上属于重疾病范围。实际工作中依据NYHA心功能分级方法来评定心功能不全等级,鉴定人如何掌握评定方法客观鉴定疾病的严重程度存在一定差异,针对实践中的问题,笔者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探讨。心功能分级是评估心功能受损程度的临床方法,心脏疾病患者按心功能状况分级可以大体上反映病情严重程度,对治疗措施的选择、劳动能力的评定、预后的判断等有实用价值,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中常用。目前评定方法是1928年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提出的NYHA心功能分级Ⅰ~Ⅳ分级:Ⅰ级有心脏病,但体力活动不受限制。一般体力活动不引起过度疲劳、心悸、气喘或心绞痛;Ⅱ级有心脏病,以致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症状,一般体力活动引起过度疲劳、心悸、气喘或心绞痛;Ⅲ级有心脏病,以致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制,休息时无症状.
-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
体力活动
保外就医
医学鉴定
组织诊断
心功能不全
心脏病协会
鉴定人
-
分类号
D919.4
[医药卫生—法医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