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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会议不宜以常委会会议的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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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福宏 常福成 《新疆人大》 1998年第5期30-30,共1页
对"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评议或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评议会议主要开法以常委会会议形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 对"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评议或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评议会议主要开法以常委会会议形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从会议组织的严谨性或从法律角度分析,仍有一些不妥或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从出席和列席会议这种参加会议的形式分析,评议会议的主体到底是谁?如果说评议会议的主体是参加评议的全体代表,而常委会组成人员即使参加了评议活动也仍然以普通代表的身份出现的,那么,由参加评议的代表推举出评议发言人当然是评议活动的主体,也可以说是主体的"主体"。既是主体,又让他们以列席人员的身份出现当然是不恰当的。同时,评议的对象是"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评议会 常委会 组成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参加会议 实施监督 人大代表 两院 会议形式 监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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