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略论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 1
-
-
作者
陈景波
-
机构
河南省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出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1996年第3期23-26,共4页
-
文摘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权,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认真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支持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谈些粗浅之见,意在加强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工作。
-
关键词
公证债权文书
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机关
双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期限
执行措施
重要组成部分
执行工作
公证意识
-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6
[政治法律—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