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水泥厂应承担全部责任
1
作者 王基尚 《法律与生活》 1995年第8期44-44,共1页
澡堂是服务场所,也是公共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即使是职工福利浴池,也不例外。试想如果本单位职工由于不小心被烫伤该怎么办。 所以该民事纠纷的关键在于:水泥厂是否存在过错?该如何承担责任?村民黄某的过错与造成该损害结果... 澡堂是服务场所,也是公共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即使是职工福利浴池,也不例外。试想如果本单位职工由于不小心被烫伤该怎么办。 所以该民事纠纷的关键在于:水泥厂是否存在过错?该如何承担责任?村民黄某的过错与造成该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否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泥厂 因果关系 损害行为 损害事实 安全设施 公共场所 职工福利 不承担责任 民事纠纷 浴池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