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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不应随意收回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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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柴乾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2期41-42,共2页
编辑同志: 最近,发现有的审判人员在处理一离婚案件时,已将判决送达当事人并且已经生效,却又把判决书从当事人手中收回,将原判决中财产分割的结果重新调整,以原判案号又制作成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我认为这种作法是不对的。
关键词
生效判决
离婚案件
财产分割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
民事判决
查清事实
诉讼请求
审判委员会
原文传递
题名
生效判决不应随意收回修改
1
作者
柴乾
机构
河南省密县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2期41-42,共2页
文摘
编辑同志: 最近,发现有的审判人员在处理一离婚案件时,已将判决送达当事人并且已经生效,却又把判决书从当事人手中收回,将原判决中财产分割的结果重新调整,以原判案号又制作成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我认为这种作法是不对的。
关键词
生效判决
离婚案件
财产分割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
民事判决
查清事实
诉讼请求
审判委员会
分类号
D926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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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效判决不应随意收回修改
柴乾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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