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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不应随意收回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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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柴乾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2期41-42,共2页
编辑同志: 最近,发现有的审判人员在处理一离婚案件时,已将判决送达当事人并且已经生效,却又把判决书从当事人手中收回,将原判决中财产分割的结果重新调整,以原判案号又制作成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我认为这种作法是不对的。
关键词 生效判决 离婚案件 财产分割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 民事判决 查清事实 诉讼请求 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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