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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支付的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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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若强 《纳税》 2016年第1期19-19,共1页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费用 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 权责发生制 主管部门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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