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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的正当性分析与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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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家淦 李振超 《法学(汉斯)》 2023年第4期2713-2718,共6页
“捕诉合一”改革是检察机关为提升诉讼效率而对其内设机构进行的职能调整,这项改革因其可能弱化检察监督等原因而存在正当性层面的争议。从合法性的角度考察,“捕诉合一”改革既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则,也不违背回避原则;从合理性的角度... “捕诉合一”改革是检察机关为提升诉讼效率而对其内设机构进行的职能调整,这项改革因其可能弱化检察监督等原因而存在正当性层面的争议。从合法性的角度考察,“捕诉合一”改革既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则,也不违背回避原则;从合理性的角度考察,“捕诉合一”既体现了公正与效率两大诉讼理念的动态平衡,又实现了检察办案与法律监督的有机统一;从功利性的角度考察,“捕诉合一”提高了检察办案的质量,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提升了检察专业化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捕诉合一 捕诉关系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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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见证人法律地位问题调查与研究——以H省Q县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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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玮 刘德勇 《中州大学学报》 2014年第1期39-42,共4页
对刑事见证人法律地位的明确以及资格的科学界定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与具体体现,然而,《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完成这一任务。文章以H省Q县调查材料为基础对我国刑事见证人法律地位进行研究,为我国刑事见证制度的... 对刑事见证人法律地位的明确以及资格的科学界定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与具体体现,然而,《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完成这一任务。文章以H省Q县调查材料为基础对我国刑事见证人法律地位进行研究,为我国刑事见证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方法和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侦查学 刑事见证人 法律地位 调查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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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意免责医疗行为的“合意效力”与私法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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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勇 刘德勇 《中州大学学报》 2013年第2期28-33,共6页
在医患纠纷法律关系中,合意免责医疗行为的合意效力在理论与实践上颇具争议,为现行法提出了新的课题。认定合意免责医疗行为合意效力的基础在于对合意行为形式效力、内容效力以及意思效力的准确把握。从理论上与实践上明确合意免责医疗... 在医患纠纷法律关系中,合意免责医疗行为的合意效力在理论与实践上颇具争议,为现行法提出了新的课题。认定合意免责医疗行为合意效力的基础在于对合意行为形式效力、内容效力以及意思效力的准确把握。从理论上与实践上明确合意免责医疗行为的私法效力有助于科学建构医患主体双方的责任分担与利益平衡机制。厘定合意免责的举证责任,强化合意免责的过错推定责任,完善司法公证制度以及医疗保险规制体系能够拓宽合意免责医疗行为的私法保护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意免责 医疗行为 合意效力 私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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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工伤保险请求权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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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月华 刘德勇 《中州大学学报》 2012年第5期19-22,共4页
工伤保险请求权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是一个争议性的问题,不仅我国现行的法律与《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实践中还存在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工伤职工可获得双重赔偿的规定,但在... 工伤保险请求权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是一个争议性的问题,不仅我国现行的法律与《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实践中还存在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工伤职工可获得双重赔偿的规定,但在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对此又有不同的规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竞合不宜采取双重补偿模式,补差赔偿模式是更为合理的制度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伤保险 侵权赔偿 双重补偿 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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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方面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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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德勇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79-80,共2页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确立,对于保障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均发挥了...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确立,对于保障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长期司法实践,该罪在适用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成为“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制约因素。因此,有必要予以立法修改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判决 立法 定罪 人民法院 “执行难” 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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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侵占合伙体财物能否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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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畅勇 刘德勇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24期73-73,共1页
[案情]2011年1月1日,河南省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元公司)与程某某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由程某某自行组织合伙经营团队,负责该公司的生产和经营。2011年2月15日。程某某组织刘某某、温某、孙某某等12人签订合伙协议... [案情]2011年1月1日,河南省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元公司)与程某某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由程某某自行组织合伙经营团队,负责该公司的生产和经营。2011年2月15日。程某某组织刘某某、温某、孙某某等12人签订合伙协议,合伙承包纪元公司的生产经营。2011年2月至7月,孙某某先后将销售到安阳市轻纺城、内衣城等地的棉纱款收回,以数年前自己在纪元公司(时任经理为程某某)工作期间曾经遭受工伤,该公司尚未足额支付其补偿款为由,截留占有棉纱款共计435699.9元,经程某某、刘某某、温某等人多次催要.拒不退还。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孙某的行为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速解]本文认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孙某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所谓“其他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而程某某、刘某某、温某、孙某某等12人协议组成的只是一个松散的合伙体,属于民法规范的特殊民事主体,不符合刑法第271条第1款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组织性特征,从刑法意义上讲,孙某某作为合伙体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关系平等,也不能界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因此,孙某某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其将合伙体棉纱款占为己有的事实也不宜评价为犯罪行为。其次,从刑法的谦抑性审视,孙某某的行为不必要作犯罪认定。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必要性,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刑法的谦抑性虽然主要适用于立法环节,但是我们并不能据此完全否定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指导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同样需要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凡是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随意动用刑事手段,从而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他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统治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合伙人 合作经营协议 谦抑性原则 特殊民事主体 犯罪行为 社会组织 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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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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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建勋 《中华辞赋》 2019年第12期36-36,共1页
小河村秀,小河水长。环围竹树,回绕池塘。美矣哉!中原泽地,豫北水乡。西依太行,朝夕峰烟;南临湖岸,日夜涛喧。山涧遄瀑,汇百里之涵荡;石堤垒砌,聚四方之泉源。蒙茸绿意,黄鹂歌旋。轻舟击棹,平波生澜。吁嘻矣!江南水乡于此乎?虽讶惊而不... 小河村秀,小河水长。环围竹树,回绕池塘。美矣哉!中原泽地,豫北水乡。西依太行,朝夕峰烟;南临湖岸,日夜涛喧。山涧遄瀑,汇百里之涵荡;石堤垒砌,聚四方之泉源。蒙茸绿意,黄鹂歌旋。轻舟击棹,平波生澜。吁嘻矣!江南水乡于此乎?虽讶惊而不虚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小河村 石堤 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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