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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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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洁
胡宜振
王旭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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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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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8年第4期23-2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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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案例一】积极施救,警察到达后离开现场是否'逃逸'一、基本案情2017年8月,苏某在河南省某县公路上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与姚某杰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将姚某杰和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姚某亮撞入河中,造成姚某杰受伤、姚某亮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苏某跳入河中积极救助并打电话报警称有人落水,但没有告知有人落水系自己肇事所致。民警赶到后,苏某便离开了事故现场。事后,民警在苏某家中找到苏某,苏某对其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且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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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为性
被害人
救助义务
交通肇事
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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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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