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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申请纠正企业名称案件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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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晓辉 《市场监督管理》 2024年第3期87-88,共2页
潘某于2022年1月10日向许昌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关于纠正“大宋官窑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申请》,以字号部分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请求予以纠正。许昌市市场监管局电话告知潘某,该公司的登记机关已经变更为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本... 潘某于2022年1月10日向许昌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关于纠正“大宋官窑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申请》,以字号部分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请求予以纠正。许昌市市场监管局电话告知潘某,该公司的登记机关已经变更为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本案转给该局办理。2022年4月12日,潘某收到禹州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4月6日作出的《关于潘某申请纠正大宋官窑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回复》,该回复载明:“经核查,大宋官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不具有欺骗性或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你的申请事项不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机关 企业名称 大宋 禹州市 许昌市 回复 欺骗性 官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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