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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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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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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省郑州法制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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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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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致使女方怀孕、流产,身体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男女又提出中断恋爱关系或抛弃女方,女方要求男方承担身体损害赔偿诉至法院,法院应否受理?有的法院认为受理无法可依,且婚前性行为是双方违法,男方不应付给女方健康损害费。笔者认为,既然是双方违法行为,怀孕、流产又被抛弃,造成的身体损害和精神痛苦就不应由女方一方承担。有的女青年暗吞苦果,强忍悲愤;有的则痛不欲生、精神失常;有的亲朋好友气愤不过,代为报复。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如能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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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民法院
婚前性行为
案件受理
流产
违法行为
精神失常
精神痛苦
恋爱
身体
女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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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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