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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生态环境损害公私法二元救济的规则安排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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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莉
邹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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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生态文明研究中心
福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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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80-85,91,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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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南水北调工程生态系统保护法律制度创新研究”(18AFX022)
河南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重点课题“生态文明背景下环境法学教育的传承与创新研究”(2020JKGHZD00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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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的环境要素及其组成系统自身的非经济性损害。传统观点认为,民法是私法,不适宜安放具有公益性质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律规范;环境法是公共利益本位法,具有维护环境生态价值的基本目的和功能,应当系统供给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规范。生态环境损害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复杂、法律利益要素多元、调控法律制度类型多样,需要民法和环境法在对话、沟通与互动基础之上形成协同性的公私二元规制格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突破了私法仅救济私益性损害的传统观念,形成了"公法性质,私法操作"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新机制。《环境保护法》及其单行法应当在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之外,通过规则设置衔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的修复责任、衔接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适时增设环境权及其救济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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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环境法
救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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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Tort Liability of Civil Code
Environmental Law
relief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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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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