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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消费者协会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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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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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环境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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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101-111,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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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技术密集型产业中专利积聚的反垄断法研究”(23FFXB024)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平台经济下数字版权积聚中垄断的防控机制研究”(2023BFX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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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路径,是公益诉讼的重要内容。我国在201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确立了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是民事公益诉讼的第一顺位诉权主体。然而,在司法实践层面,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未能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诉权主体职责,主要表现为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在应对日益增长的消费纠纷案件时,怠于行使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诉权,其根源在于消费者协会诉权主体范围狭窄、诉讼动力不足,以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为纾解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应强化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主体地位,加强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优化支持起诉制度,并从信息传递、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队伍建设等方面完善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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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消费者
消费者协会
检察机关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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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sumer
consumer association
procuratorial organs
consumer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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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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