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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研究——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行政案件入手 被引量:3
1
作者 陈广华 刘撰 《华东经济管理》 CSSCI 2009年第6期147-150,共4页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关系到业主对物业的管理权以及维修基金的使用权等权利,《物权法》则明确了"建筑区划"内建筑物附属设施、共有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司法实践中两种区域的划分主体和标准混...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关系到业主对物业的管理权以及维修基金的使用权等权利,《物权法》则明确了"建筑区划"内建筑物附属设施、共有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司法实践中两种区域的划分主体和标准混乱易产生纠纷。通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案件分析,可知:"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应以"建筑区划"的划分为基础,后者的划分应以开发商所获得的整体进行的、具有统一布局和安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为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业管理区域 建筑区划 管理权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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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商法体系的缺陷及其补救思路 被引量:10
2
作者 王建文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13-119,共7页
中国现行商法体系虽已较为完备,但仍存在严重缺陷。对此,商法学界一直在致力于研究补救方案,并提出了各种设想。我们认为,现行商法体系的主要缺陷在于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缺失,而该类规范又不可能完全纳入民法典之中,因而应制定形式商法。... 中国现行商法体系虽已较为完备,但仍存在严重缺陷。对此,商法学界一直在致力于研究补救方案,并提出了各种设想。我们认为,现行商法体系的主要缺陷在于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缺失,而该类规范又不可能完全纳入民法典之中,因而应制定形式商法。不过,鉴于商法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已无法适应时代要求,故不妨制定《商法通则》。但在立法定位上,《商法通则》不能是《民法通则》的翻版,而应是立足于现代商法体系的发展,以总纲性商法规范为中心兼及具体商法规范的特殊形式商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法体系 总纲性商法规范 商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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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连通义务研究 被引量:2
3
作者 陈广华 庞艳杰 《现代城市研究》 CSSCI 2019年第4期46-51,共6页
在我国地下空间法律缺失的背景下,一些地方立法为适应实践需要而规定了地下空间连通义务。运用价值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对地下空间连通义务的现行立法进行评析,其具有正当性。义务的客体范围应包括有通行必要的所有相邻地下... 在我国地下空间法律缺失的背景下,一些地方立法为适应实践需要而规定了地下空间连通义务。运用价值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对地下空间连通义务的现行立法进行评析,其具有正当性。义务的客体范围应包括有通行必要的所有相邻地下工程,建设单位、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地下空间连通义务的主体,履行相应出资和建设义务。地下连通工程所有权由投资者享有,违反地下空间连通义务,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市地下空间 地下连通工程 连通义务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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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构造:外国经验与中国方案 被引量:9
4
作者 王建文 许飞剑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110-115,共6页
在各个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公司高管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历来是争论不休的问题。在我国,该问题尤为突出,其原因为:一方面,立法不尽完备,存在规范缺失问题;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尚未总结出一套明确的判断标准,无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提供... 在各个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公司高管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历来是争论不休的问题。在我国,该问题尤为突出,其原因为:一方面,立法不尽完备,存在规范缺失问题;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尚未总结出一套明确的判断标准,无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提供统一的司法指导。在此问题上,国外典型国家已在制度与实践中表现出可资借鉴的经验。我国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寻求解决方案。在立法上,将客观标准作为公司高管法定的一般判断标准,同时辅之以特殊约定作为补充,并扩大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适用范围。在司法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公司法中勤勉义务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并引入"正常经营行为"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勤勉义务 判断标准 问题 域外经验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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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融资制度创新及其法律保障 被引量:10
5
作者 王建文 雷睿 《北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3期28-34,共7页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我国农村金融实践的产物,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起步形态。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政策支持的不足,目前农村资金互助社普遍面临着融资困境,主要表现为难以获得金融许可证,处于银监会监管下的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步...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我国农村金融实践的产物,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起步形态。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政策支持的不足,目前农村资金互助社普遍面临着融资困境,主要表现为难以获得金融许可证,处于银监会监管下的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步履维艰。针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制度中存在的法人财产权属制度模糊和融资方式低效两个缺陷,应赋予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财产制度合作金融特征,实质性拓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融资方式,并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制度创新的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资金互助社 融资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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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水权交易的私法构造与公法干预 被引量:6
6
作者 张莉莉 王建文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96-201,共6页
取水权交易是指主体之间对于取水权的让与和取得。从私法构造看,取水权交易属于私权的让与,且在目前尚无专门规则调整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取水权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持有取水许可证的权利人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水权... 取水权交易是指主体之间对于取水权的让与和取得。从私法构造看,取水权交易属于私权的让与,且在目前尚无专门规则调整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取水权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持有取水许可证的权利人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水权交易标的即可交易水权,其交易价格通过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予以确定。由于水资源的公共性,取水权交易机制还必须体现国家的适度干预,表现为第三方利益保障制度、公民参与和监督制度、程序制度等关键性制度的建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取水权交易 私法构造 公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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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实现的制度困境及其路径探析:以水权的内涵解读为基点 被引量:6
7
作者 张莉莉 王建文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31-136,共6页
水权具有准物权属性,是包含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内的权利束体系。在诸多妨碍水权实现的制约因素中,体制改革的滞后及具体制度规定的阙如使得水权的实现处于制度困境之中。故应以观念的矫正为出发点,遵循资源化、多元化、... 水权具有准物权属性,是包含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内的权利束体系。在诸多妨碍水权实现的制约因素中,体制改革的滞后及具体制度规定的阙如使得水权的实现处于制度困境之中。故应以观念的矫正为出发点,遵循资源化、多元化、权利化的立法理念进行水资源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权 权利束 制度困境 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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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5
8
作者 龚鹏程 傅穹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68-74,共7页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人合性的特征,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设计灵活的退出通道殊为必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则很好的解决了特定情况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退出的难题,为各国立法所采用。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退股制度,但仍存...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人合性的特征,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设计灵活的退出通道殊为必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则很好的解决了特定情况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退出的难题,为各国立法所采用。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退股制度,但仍存在一定不足。有必要从退股制度适用范围、退股权的限制、退股程序设计等方面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退股制度,以均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人合性 退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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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8
9
作者 王建文 孙清白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71-80,共10页
英国《2006年公司法》将防御性条款纳入法律规制。作为一种保护特定股东权益的制度设计,防御性条款可以有多种类型。英国法中的防御性条款除不能反强制性规定,未经允许剥夺股东法定权利以及施加股东义务外,还要遵循普通法上的善意地为... 英国《2006年公司法》将防御性条款纳入法律规制。作为一种保护特定股东权益的制度设计,防御性条款可以有多种类型。英国法中的防御性条款除不能反强制性规定,未经允许剥夺股东法定权利以及施加股东义务外,还要遵循普通法上的善意地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原则。防御性条款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有极大适用空间,结合现行法律和相关案例,可以对防御性条款的法律效力作出类型化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防御性条款 公司章程 强制性规定 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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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商事立法语言风格的定位——立法语言与日常语言的冲突与协调 被引量:5
10
作者 王建文 宋世明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6年第2期106-112,共7页
立法语言风格独具特色,在进行法律文本的构造时必须严格遵循其内在要求。立法语言的风格特征表现为准确性、简洁性、庄重性与严谨性。但立法语言风格的特征造成了立法语言与日常语言之间必然存在冲突。而作为与社会公众联系最为紧密的... 立法语言风格独具特色,在进行法律文本的构造时必须严格遵循其内在要求。立法语言的风格特征表现为准确性、简洁性、庄重性与严谨性。但立法语言风格的特征造成了立法语言与日常语言之间必然存在冲突。而作为与社会公众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部门,民商事立法语言与日常语言之间的冲突更为明显。为协调这种冲突,必须立足于民商事立法语言的特殊性与我国汉语言文字的特殊性,为民商事立法语言寻求准确、合适的定位。其核心便在于尽可能使用浅显易懂的日常语言,在合理沿用书面语及文言词句的同时,认真反思采用我国立法实践中缺失的某些传统概念的必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语言 语言风格 日常语言 商事立法 法律术语 社会公众 法律文本 法律语言 风格特征 庄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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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困境及化解--兼谈公司法修改中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4
11
作者 龚鹏程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63-170,共8页
《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有关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规定,一直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讨论的内容。《民法典》虽然基于我国国情确立了双轨制的公司解散清算模式,但存在清算责任主体不明、职责不清、权利冲突等问题,这些问题给公司... 《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有关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规定,一直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讨论的内容。《民法典》虽然基于我国国情确立了双轨制的公司解散清算模式,但存在清算责任主体不明、职责不清、权利冲突等问题,这些问题给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有效实施带来了阻碍。部分域外国家关于公司解散清算中义务人确定、责任承担等相关规范值得借鉴。借助公司法修改的契机,现有规范需要在明确责任主体、厘清各方权责、化解权利冲突等方面作出改进,以建立更符合国情、更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公司解散清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解散清算 清算责任 公司法 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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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募基金的监管框架 被引量:5
12
作者 龚鹏程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6期43-47,共5页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划分,可以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划分,可以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募基金 监管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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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平衡视域下水污染防治的“水中和”治理模式 被引量:2
13
作者 陈广华 崇章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54-161,共8页
我国水污染防治多方合作治理模式尚未形成、责任设定过重导致侵权人利益失衡的环境问题突出,并未彰显生态平衡的立法理念。基于环境正义理论,借鉴美国《清洁水法》中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制度,结合可口可乐公司为解决环境非正义问题而对... 我国水污染防治多方合作治理模式尚未形成、责任设定过重导致侵权人利益失衡的环境问题突出,并未彰显生态平衡的立法理念。基于环境正义理论,借鉴美国《清洁水法》中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制度,结合可口可乐公司为解决环境非正义问题而对水污染控制的实践案例,提出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下的“水中和”治理模式,即企业、组织或个人在一段时间内通过废水循环利用、节水减排等方式抵消自身造成的水污染,从而实现“污水净零排放”,达到污水排放的“收支相抵”。“水中和”治理模式不仅可以形成合作治理模式避免侵权人利益失衡,而且更加符合环境资源保护的立法目的,以此破解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对立局面,从而实现环境正义和生态平衡。应将“水中和”治理模式法律化,并与水污染预防和治理相衔接,完善污水排放交易制度和相应配套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平衡 环境正义 水污染防治 水中和 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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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环境物权构建的可行路径 被引量:3
14
作者 陈广华 毋彤彤 《环境保护》 CSSCI 2018年第20期42-44,共3页
《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创设将生态环境保护上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显示出我国借助民法助力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基本规则的物权法,理应对此有所回应。本文基于对环境物权... 《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创设将生态环境保护上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显示出我国借助民法助力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基本规则的物权法,理应对此有所回应。本文基于对环境物权的学理分析,阐述了环境物权构建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进而提出在《物权法》中贯彻"绿色原则",将环境物权纳入用益物权编等方法来构建环境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物权法 绿色原则 环境物权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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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效力辨析--以契约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6
15
作者 龚鹏程 贾若欣 《西部法学评论》 2018年第5期31-39,共9页
对赌协议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中重要的投资工具,其效力问题在学界一直争议颇多,虽然2012年最高院关于海富投资案的司法判例为各级法院中对赌协议的司法实践适用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但是将对赌协议的效力依对赌对象不同而加以区别认定却并非... 对赌协议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中重要的投资工具,其效力问题在学界一直争议颇多,虽然2012年最高院关于海富投资案的司法判例为各级法院中对赌协议的司法实践适用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但是将对赌协议的效力依对赌对象不同而加以区别认定却并非最为合理的方式,也极易将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引入误区。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却并非单一的对象区分可以解决,需要多种解释方法的结合,并且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也不能仅仅依靠效力识别的方法,而是需要考量协议背后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和法律行为基础,分析对赌协议的法理基础及民商事法律规范对于私法自治中对赌协议的限制维度,把握私法中契约自治和法律干预之间的价值衡量方法,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加充分的界定对赌协议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契约自由 对赌协议 法律干预 契约正义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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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菲南海争端强制仲裁管辖权及中国的应对方案 被引量:2
16
作者 王建文 孙清白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101-109,共9页
2013年初,菲律宾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向中国提起强制仲裁程序,谋求"持久"解决与中国之间的南海争端。然而,由于菲方不满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提起强制仲裁的条件,强制仲裁庭对本案应当没有管辖... 2013年初,菲律宾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向中国提起强制仲裁程序,谋求"持久"解决与中国之间的南海争端。然而,由于菲方不满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提起强制仲裁的条件,强制仲裁庭对本案应当没有管辖权。但中国必须妥善应对菲律宾提起的强制仲裁,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向仲裁庭申明自己的主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海争端 强制仲裁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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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建构 被引量:3
17
作者 龚鹏程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09年第1期161-172,共12页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划分,可以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划分,可以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间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募基金 监管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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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的法律规制:金融自由与金融安全的平衡
18
作者 王建文 刘灏 《西部法学评论》 2014年第2期17-24,共8页
2008年金融危机强烈地冲击了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使得非正规金融逐渐走进监管者和公众视野。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和中国的民间金融体系同为非正规金融的组成部分。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根植于金融监管理念的变化,即怎样平衡金融自由与金融安... 2008年金融危机强烈地冲击了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使得非正规金融逐渐走进监管者和公众视野。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和中国的民间金融体系同为非正规金融的组成部分。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根植于金融监管理念的变化,即怎样平衡金融自由与金融安全。在漫长的金融发展史中,美国的影子银行不断发生样态衍变,金融监管者也在不断找寻金融监管理念的平衡点。逐渐深化金融领域改革的中国,也必须要调整金融监管理念,理性面对民间金融体系的存在和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影子银行 法律规制 金融自由 金融安全 民间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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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产损害赔偿视角下的公路超限治理
19
作者 陈广华 庞艳杰 《中国公路》 2017年第15期56-57,共2页
公路超限治理是我国公路行业的难题。超限运输会对路产造成严重的损害。本文以路产损害赔偿为视角,规范超限运输的事后救济途径,通过使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达到警示超限运输的公路使用人、反向制约超限行为、规范超限运输各... 公路超限治理是我国公路行业的难题。超限运输会对路产造成严重的损害。本文以路产损害赔偿为视角,规范超限运输的事后救济途径,通过使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达到警示超限运输的公路使用人、反向制约超限行为、规范超限运输各方法律关系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路行业 超限治理 损害赔偿 超限运输 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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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及其裁判规则的选择 被引量:9
20
作者 汪铁山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02-107,共6页
我国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破产别除权权利基础及其范围认识存在一定分歧。这一问题已在破产司法实践表现出来。因此,必须全面考察别除权的权利基础,对其范围作合理界定,从而为司法解释的制定及法律适用提供清晰的理论支撑。通过国外立法... 我国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破产别除权权利基础及其范围认识存在一定分歧。这一问题已在破产司法实践表现出来。因此,必须全面考察别除权的权利基础,对其范围作合理界定,从而为司法解释的制定及法律适用提供清晰的理论支撑。通过国外立法案例考察,可以发现,各国均将典型担保物权确认为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还有不少国家将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不同程度地扩展到非典型担保物权及优先权。在我国,除典型担保物权无可争议地构成别除权的权利基础外,以特定化的金钱交付的定金、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均应可成为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别除权 权利基础 担保权 物的担保权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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