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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农村信用社体系建设及其运行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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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永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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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泗洪县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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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4年第4期12-1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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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逐步‘脱钩’,并根据需要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给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但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农村信用社还存在产权关系模糊、投资结构单一、联社管理职能弱化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在目前农行、信用社还没有正式“脱钩”的时候,农业银行应帮助信用社建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体系和运行机制,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作准备。 在农村信用社体系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搞好清产核资,建立关系明晰的产权体系。农村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但不少地方的财产关系始终没有划分,形成了产权关系归属不清,权责利划分不明的状况,严重制约了信用社的发展。要使信用社适应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必须进行清产核产,摸清家底,以划清信用社资金、财产所有权归属,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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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运行机制
体系建设
改革与发展
农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产权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
投资体系
产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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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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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非正常担保的确认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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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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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泗洪县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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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1994年第8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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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采用担保贷款,是防范贷款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担保人就是以自己的名义保证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关系人。当借款人无力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借款合同时,由担保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赔偿损失的责任。然而,在日常的具体实务中,由于一些单位或个人、甚至行社干部对担保贷款的法律效力认识不够,致使相当部分担保贷款流于形式,出现了许多非正常担保。本文就既成事实的非正常担保的确认与处理,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对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的非正常担保的确认与处理。 《借款合同条例》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有明确规定:贷款担保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然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却发现不少贷款合同是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自己的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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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借款合同条例
担保贷款
借款人
贷款合同
具体实务
不适当履行
赔偿损失
借贷活动
担保合同
代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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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32.4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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