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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共交通领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法律适用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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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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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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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1年第22期33-3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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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公共交通领域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适用空间,关于如何适用存在争议。二者并非典型的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能机械适用,更不能人为增设法条适用障碍;即使认为二者在某些情形下构成法条竞合关系,如果特别法不能成立时,不能当然排除普通法的适用,否则违反了司法办案的基本逻辑。在认定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基础上,如果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交通肇事罪法条,此时的优于并非排除。如果认为公共交通领域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形不应受刑罚处罚,可以作个案处理,但是不宜基于法条竞合理由排除过失致人重伤罪法条,导致法条适用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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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交通领域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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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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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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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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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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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8期25-2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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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两种情形,应当基于法益保护目的,结合信息网络犯罪的特点审查判断证据,认定犯罪事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往往是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发端,对其从严打击符合网络犯罪前端治理的需求;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行为人辩解的获取方式不具有合理性时,应当排除该辩解,把不具有“合法性”的“非法持有”推定为“非法获取”具有实践合理性;当前理论上有对“非法获取”进行扩大解释的观点,应当通过对获取、使用方式等“合法性”“合理性”的认定来制约“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不当扩张,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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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法获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性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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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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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三种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及对不起诉决定的监督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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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锡友
郑岩
马骏
宋光恩
郑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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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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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检察》
2023年第18期50-5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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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度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不起诉权行使及监督机制研究》(SD2022B08)的结项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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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应当作递进式判断:存疑不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前提条件;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条件,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构成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以事实认定为前提,存疑不起诉的考察居于第一顺位;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判断是否符合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办理当事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等复查不起诉案件时,应按照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顺序,在准确认定“诉”与“不诉”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审查判断是否属于“确有错误”,并区分不同情形变更、撤销或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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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存疑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
确有错误
不起诉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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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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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以票配货”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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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岩
宋光恩
吴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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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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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18期77-8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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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基本案情A公司系宁夏T市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废钢加工、销售业务,经营模式为从散户手中收购废钢后出售给下游钢厂,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收购后加工再出售,A公司自称为“自营模式”,一种是组织散户将废钢直接运送到钢厂,A公司称之为“组织经营模式”。无论何种方式,收购时散户均无法向A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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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
一般纳税人
废旧物资回收
配货
自营模式
废钢加工
散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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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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