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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闹”普遍性预防制度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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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诗祥 邓娟 刘畅 《医学与法学》 2015年第6期61-65,共5页
"普遍性预防制度"是指医方充分行使拒绝诊治权,对不愿承担本应当由其自身完全承担的医疗风险的患者,以及发生医疗争议(纠纷)后不愿意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处理的患者不予诊治的制度;实行这一制度不但能让潜在的"医闹"... "普遍性预防制度"是指医方充分行使拒绝诊治权,对不愿承担本应当由其自身完全承担的医疗风险的患者,以及发生医疗争议(纠纷)后不愿意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处理的患者不予诊治的制度;实行这一制度不但能让潜在的"医闹"者远离医疗机构而防止"医闹"的发生,还能起到科普宣传和法制宣传的作用;建立这一制度的基础,是医方向患方充分告知就医后患者应当自行承担的风险和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合法处理途径;只有患方拒绝承担上述风险和拒绝合法解决纠纷后,医方才能行使拒绝诊治权。实施这一制度,需要三甲医院主导、全国医院联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闹 普遍性 预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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