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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规划法》适用的几个问题
1
作者
李树文
《城建监察》
2008年第3期14-14,共1页
《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规划执法的具体适用中,有些问题在此提出,供大家讨论。 一、《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对临时建设的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主罚则...
《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规划执法的具体适用中,有些问题在此提出,供大家讨论。 一、《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对临时建设的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主罚则全部变成了拆除,如果工地临时建设没有手续而又确实需要,那么,限期应该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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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乡规划法
工程造价
拆除
工地
原文传递
题名
关于《城乡规划法》适用的几个问题
1
作者
李树文
机构
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中区分局一大队
出处
《城建监察》
2008年第3期14-14,共1页
文摘
《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规划执法的具体适用中,有些问题在此提出,供大家讨论。 一、《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对临时建设的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主罚则全部变成了拆除,如果工地临时建设没有手续而又确实需要,那么,限期应该是多少?
关键词
城乡规划法
工程造价
拆除
工地
分类号
TU323.4 [建筑科学—结构工程]
TU723.3 [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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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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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城乡规划法》适用的几个问题
李树文
《城建监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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