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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合同通知解除的异议期限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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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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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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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部学刊》
2024年第14期87-9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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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合同通知解除以其单方面性、便捷性的特点,成为一种较为独特的合同解除方式。为防止解除权被滥用,我国民法典设定了异议权用以对抗解除权,但没有设定明确的异议期限制度。其实,异议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尚有适用空间。建议重新设立合同通知解除的异议期限制度,增设提出异议的方式。对于异议期限制度下,解除权的实质审查问题,应按通知解除的不同情形而区别对待:对于明显不具有合同解除权这一点如果争议不大的,则即使超过异议期限仍予实质审查并以不具有合同解除权而否定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一旦超过异议期限则不予实质审查,而是以超过异议期限为由确认合同于解除通知到达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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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通知解除
异议期限
异议权
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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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tract termination notice
objection period
objection right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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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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