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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刑事追诉时效的本质:一个刑法和刑诉法交叉的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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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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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浙江大学交叉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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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266-276,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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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正当防卫的法理基础研究”(项目批准号:23FFXB06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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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事追诉时效是介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之间的重要制度,探寻其本质需横跨两大部门法。实体法进路主张,刑事追诉时效的经过会改变行为的实体性质,消灭既有的刑事不法抑或使刑罚目的落空,从而否定国家刑罚权。然而,这一进路难以成立。相较而言,程序法进路更为妥当。程序法进路主张,刑事追诉时效的经过所影响的并非国家刑罚权,而仅是程序法意义上的国家追诉权。也就是说,刑事追诉时效在本质上是刑事追诉的程序障碍。此障碍的设置,目的在于避免误判风险、提高司法效率以及贯彻迅速原则。明确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本质,有助于“追诉时效的溯及力”以及“追诉时效延长”等争议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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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追诉时效
实体法的进路
程序法的进路
溯及力
追诉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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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tatute of limitations
approach of procedural law
approach of substantive law
retroactive effect
extension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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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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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政许可作为出罪事由的教义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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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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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浙江大学交叉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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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80-192,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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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正当防卫的法理基础研究”(项目号23FFXB06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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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未经……许可”“未经……批准”“未取得……资格”“擅自”等是法定犯中常见的犯罪成立要件。在此类犯罪中,拥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是典型的出罪事由。具体而言,管控具有社会相当性行为的“控制性许可”,是构成要件排除事由;管控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例外性许可”,是违法阻却事由。行政许可排除刑事不法的法理基础在于“法秩序统一原则”,即“行政法上容许的、刑法不应禁止”,两部门法间的衔接点应是“有效性”,而非“违法性”。由此法理基础可推知,合法的行政许可,可排除犯罪成立;无效和失效的行政许可,无法排除犯罪成立;可撤销的行政许可,因在行政法上有效,故也可排除犯罪成立,通过“贿赂、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方式取得的例外性许可的出罪功能不应受“权利滥用禁止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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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定犯
行政许可
法秩序统一原则
有效性
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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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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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醉驾案件不起诉裁量机制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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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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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实验室
浙江大学交叉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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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1-73,192,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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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中的经验法则研究”(19BFX09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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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基于醉驾案件检察文书的实证研究发现,醉驾不起诉裁量并未很好地体现综合性考量。一方面检察机关并未考虑酒驾时段、驾车类型等必要因素;另一方面,从重处罚情节的裁量权重普遍大于从轻处罚情节。规范层面的“严罚化”导向以及制度层面缺乏不起诉裁量空间,造成了醉驾不起诉裁量的“轻重失衡”,进而抑制了醉驾不起诉的拓宽适用。为此,有必要在适用规范中详尽列举醉驾不起诉的裁量要素,并明确综合裁量理念,同时以实证数据为支撑,提升适用标准的实践合理性。另外,应当将“犯罪情节轻微”作为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实质要件及判断标准,并构建以程序为主导的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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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醉驾案件
相对不起诉
综合裁量
犯罪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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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WI Cases
Discretionary Non-prosecution
Comprehensive Discretionary
Minor Of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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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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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算法的行政法属性及其规范
被引量:1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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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查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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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浙江大学交叉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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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68-185,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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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自动化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与规则构建研究”(22BFX16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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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算法已被广泛应用于干预或者给付行政场景。算法给行政带来了正向效益,也可能造成法治价值的失序。在规范算法方面,存在着治理工具论和权力控制论两种学说。治理工具论从法的外部视角出发,将算法作为法律的作用媒介,侧重于对算法本身的技术规制。权力控制论从法的内部视角出发,认为法律对算法的研究应穿透至算法背后的算法权力。在行政法体系内讨论算法,应在依法行政原理的支配下,通过明确算法的行政法属性实现对算法行政权的控制。算法作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可被纳入行政规定的范围,若涉及外部性权利义务的分配,则算法属于法规命令。作为行政规定的算法应当以全面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可以将对算法的合法性审查嵌入到现有的审查机制中,从制定程序和内容两方面确保算法的合法性。只有从算法行政回归依法行政,才能找到合适的权力制约路径,从而实现数字时代行政法教义学体系的持续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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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算法
算法行政权
行政规定
算法公开
算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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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lgorithm
Administrative Power of Algorithm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
Algorithm Disclosure
Algorithm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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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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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举证证明责任概念的三重困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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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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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浙江大学交叉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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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91-205,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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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五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民事实体法规则的程序法分析”(15108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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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国语境下的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立法与实践一直没能完全解决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的概念共识问题,“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就是一个新的例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首次提出了“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并对后续不少司法解释的条文表述产生影响。然而,“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存在三重困境:一是实质背离了“双重含义说”追求“概念分立”的终极目标;二是在司法解释制定者和实务界缺乏足够的共识;三是影响自身功能发挥,不仅模糊了程序法问题与实体法问题的区分,也客观上降低了“提供证据责任”在民事诉讼发现真实过程中的中心地位。“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应当被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双重含义说”的革命成果应当通过“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概念分立进行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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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举证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责任
举证责任
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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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urden of Providing Evidence and Proof
Onus Probandi
Burden of Providing Evidence
Burden of Proof
Discretional Evaluation of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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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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