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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典》下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选择权的双重限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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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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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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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32-145,195,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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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之江青年理论与调研专项课题”“民法典一般条款理论的历史演变与中国实践”(22ZJQN04YB)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商事信用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9SFB30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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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如何处理待履行合同是破产处置和重整的关键一环,对于此,《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享有待履行合同处置的选择权。该选择权将使管理人事实上享有解除权,因此应将之置于《民法典》解除权体系下,并从制度、个案、方法三个层面进行理解适用。在制度层面上,管理人选择解除需符合《民法典》解除权体系的一般性限制,即效率性与公正性的限制。在个案层面上,应从单向度目的解释转向联动目的解释,通过与其他规范的联动解释明确效率与公正的具体限制标准。在方法层面上,应在解释学中引入经济分析视角,在市场整体视角下,将效率与公正的限制从单方博弈转向市场整体博弈。同时,为提高市场整体效率,应从“纳什均衡”转向“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以“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的方式建构管理人选择权限制的体系化准则,并在破产法修改中以一般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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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理人选择权
《民法典》解除权体系
效率性
公正性
卡尔多-希克斯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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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 Option
System of Termination of the Civil Code
Efficiency
Fairness
Kaldor-Hicks Impr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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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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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的保护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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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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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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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123-135,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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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之江青年理论与调研专项课题”“民法典一般条款理论的历史演变与中国实践”(22ZJQN04YB)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商事信用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9SFB3030)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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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房企破产中购房者权益如何保护一直是法律理论和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对此,需以购房者权益的物权化层级为脉络,考虑不同情形和因素进行具体的规范解释和适用,进而在微观上明确破产程序中多层次利益衡量的具体操作。首先,购房者权益呈现不同的物权化层级而可区分为预告登记、“网签”、未预告登记且未“网签”等情形。其次,还需结合房企以房屋还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以建造完毕的现房进行抵押还是以期房的在建建筑物进行抵押等因素作出进一步的类型化分析。最后,在购房者预告登记的情形下,其可享有物权期待权,因而一般可对抗抵押权,但要区分房企抵押的客体为何,且消费型购房者才可依预告登记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在购房者“网签”情形下,需附加其他履行要素才能对抗抵押权,且仅消费型购房者才可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购房者未预告登记亦未“网签”的情形下,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型购房者仅享有债权优先性,在继续履行或对其个别清偿不损害房企及其他破产债权人利益时,方可通过继续履行路径获得保护继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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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破产
购房者权益保护
多层次利益衡量
层级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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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ankruptcy of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protection of buyers’rights and interests
multi-level interest measurement
hierarchical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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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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