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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哲学系创建之际贺麟佚函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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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静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36-136,共1页
1946年初,时任浙江大学文学院院长的张其昀拟聘请贺麟来浙大执教,并筹办哲学系。贺麟此时主持哲学编译会,未能赴浙大,遂致函张其昀、国文教授郭斌龢、哲学教授谢幼伟(后任哲学系主任),推荐韩裕文、张世英、郑昕。原函如下:晓峰吾兄... 1946年初,时任浙江大学文学院院长的张其昀拟聘请贺麟来浙大执教,并筹办哲学系。贺麟此时主持哲学编译会,未能赴浙大,遂致函张其昀、国文教授郭斌龢、哲学教授谢幼伟(后任哲学系主任),推荐韩裕文、张世英、郑昕。原函如下:晓峰吾兄大鉴:晓峰、洽周、幼伟三兄均鉴:弟未能应约来浙大与诸兄共同努力于此区此学之宏扬,衷心怅惘歉仄,非言可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哲学系 贺麟 张其昀 文学院院长 诸兄 郭斌龢 大鉴 张世英 哲学教授 熊十力
原文传递
理论、文本与现场——宋代乡村研究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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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俊 《唐宋历史评论》 2015年第1期237-266,共30页
现代历史学研究不单纯是网罗并运用古来的文献材料,更多的是综合前辈研究者们辛苦努力的成果,并在前人的基础上继续.回顾相关领域、相关主题的研究历史,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关于宋代乡村研究,篇目浩繁,以笔者之浅薄,实无法遍览论尽.
关键词 乡村研究 宋代 历史学研究 现场 文本 文献材料 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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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司法档案所见县知事兼理审判程序及其意义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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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铮强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129-136,2+160,共8页
1912至1927年间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下诉讼审判程序大量援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条款。通过龙泉司法档案可以发现,由当事人本人负责的传讯制度与缺席审判制度,列明援据法律的、规范化的判决或堂谕制作,以及具有终审意义的上诉制度,... 1912至1927年间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下诉讼审判程序大量援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条款。通过龙泉司法档案可以发现,由当事人本人负责的传讯制度与缺席审判制度,列明援据法律的、规范化的判决或堂谕制作,以及具有终审意义的上诉制度,都是对传统诉讼机制的重大变革,实质性地改变了传统诉讼审判制度的动作方式,也有效地革除了传统诉讼机制中容易出现的屡票不案、反复翻讼等弊。虽然离审判独立的司法改变目标相距甚远,但从县级审判机构诉讼审判的运作机制而言,这无疑是一次诉讼制度从传统向近代化演进的重大转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程序 县知事兼理司法 龙泉司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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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龙泉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和契约诉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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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正贞 《浙江档案》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36-37,共2页
契约是指两方以上的人就某事所达成的合意。在纠纷和诉讼中,契约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早在《周礼?天官?小宰》中就有说到古代官府治理政务的八种成规,其中有:“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傅别”、“书... 契约是指两方以上的人就某事所达成的合意。在纠纷和诉讼中,契约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早在《周礼?天官?小宰》中就有说到古代官府治理政务的八种成规,其中有:“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傅别”、“书契”和“质剂”就是不同形式的契约[1]。也就是说,上古时期的官府在处理债务、买卖等纠纷时,就以契约为证据。但是《周礼》的记载是否反映的是先秦时代的事实,现在并无定论,所以我们对先秦时期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实际使用情况并不清楚。郑玄注《周礼》“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时说:“若今时市卖,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2],则说明了秦汉时期在诉讼中运用契约为证的实际状况。之后历代户婚田土的诉讼中,契约都是最重要的书面证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契约文书 诉讼 土地交易 龙泉 近代 《周礼》 书面证据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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