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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方案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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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翔 陆颖 《社会保障评论》 2024年第4期68-85,共18页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去世时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可继承;领空个人账户余额仍然存活的参保职工可以继续领取个人账户待遇直至身故,带来个人账户基金收支缺口。在计发月数偏小、个人账户投资收益率不高、记账利率虚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去世时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可继承;领空个人账户余额仍然存活的参保职工可以继续领取个人账户待遇直至身故,带来个人账户基金收支缺口。在计发月数偏小、个人账户投资收益率不高、记账利率虚高情况下,基金收支缺口进一步扩大。本文对四种个人账户改革方案进行模拟,比较不同改革方案的优缺点。研究发现:(1)在“仅取消可继承规定”的方案一下,或“不可继承+按平均退休余命调整计发月数”的方案二下,遗产差都远小于长寿差,个人账户无法实现基金收支平衡;(2)如取消可继承规定,能消除个人账户收支缺口的计发月数远高于可支付至平均退休余命的计发月数;(3)在“可继承+个人账户实际余额‘领空不领’”的方案三下,或“可继承+按极限年龄调整计发月数”的方案四下均可实现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但方案三下长寿参保职工在领空个人账户余额后养老金替代率会大幅陡降,方案四则将待遇降低的冲击分摊在整个待遇领取期。个人账户改革方案需要在可继承规定、基金收支平衡和养老金替代率之间做权衡选择。上述研究发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同样具有参考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 基金收支缺口 可继承规定 养老金替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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