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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龙泉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和契约诉讼
被引量:
1
1
作者
杜正贞
《浙江档案》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36-37,共2页
契约是指两方以上的人就某事所达成的合意。在纠纷和诉讼中,契约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早在《周礼?天官?小宰》中就有说到古代官府治理政务的八种成规,其中有:“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傅别”、“书...
契约是指两方以上的人就某事所达成的合意。在纠纷和诉讼中,契约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早在《周礼?天官?小宰》中就有说到古代官府治理政务的八种成规,其中有:“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傅别”、“书契”和“质剂”就是不同形式的契约[1]。也就是说,上古时期的官府在处理债务、买卖等纠纷时,就以契约为证据。但是《周礼》的记载是否反映的是先秦时代的事实,现在并无定论,所以我们对先秦时期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实际使用情况并不清楚。郑玄注《周礼》“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时说:“若今时市卖,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2],则说明了秦汉时期在诉讼中运用契约为证的实际状况。之后历代户婚田土的诉讼中,契约都是最重要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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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契约文书
诉讼
土地交易
龙泉
近代
《周礼》
书面证据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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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近代龙泉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和契约诉讼
被引量:
1
1
作者
杜正贞
机构
浙江大学龙泉司法档案研究中心
浙江大学
地方历史文书编纂与
研究
中心
出处
《浙江档案》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36-37,共2页
文摘
契约是指两方以上的人就某事所达成的合意。在纠纷和诉讼中,契约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早在《周礼?天官?小宰》中就有说到古代官府治理政务的八种成规,其中有:“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傅别”、“书契”和“质剂”就是不同形式的契约[1]。也就是说,上古时期的官府在处理债务、买卖等纠纷时,就以契约为证据。但是《周礼》的记载是否反映的是先秦时代的事实,现在并无定论,所以我们对先秦时期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实际使用情况并不清楚。郑玄注《周礼》“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时说:“若今时市卖,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2],则说明了秦汉时期在诉讼中运用契约为证的实际状况。之后历代户婚田土的诉讼中,契约都是最重要的书面证据。
关键词
契约文书
诉讼
土地交易
龙泉
近代
《周礼》
书面证据
法律效力
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D922.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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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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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代龙泉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和契约诉讼
杜正贞
《浙江档案》
北大核心
201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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