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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温州、湖州、衢州市立法比较评估——浙江省设区的市立法实证研究系列之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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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东坡 朱金艺 叶建平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2期121-128,共8页
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赋予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创制权。浙江省是东部地区经济社会相对发达省份,其分两批次确定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其中温州市、湖州市、衢州市各有特点,... 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赋予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创制权。浙江省是东部地区经济社会相对发达省份,其分两批次确定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其中温州市、湖州市、衢州市各有特点,对三个设区的市在立法条件与能力、立法计划与选项、立法规程与机制、立法活动与内容上的共性和差异的比较与评价,不仅为切实增进三地的立法质量与成效夯实基础,而且为省级人大常委会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与监督廓清前提,从而为地方立法的健康发展、立法引领和规范改革、提升地方治理能力和公民权益保护增强法治内涵与保障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权 立法项目 立法设计 温州 湖州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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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起始阶段比较评估与提升条件——浙江省设区的市立法实证研究系列之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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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东坡 尹晓 朱金艺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361-368,共8页
浙江省设区的市创制地方性法规的起始阶段实践,回应各地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内在需求,积极稳健地加以开展。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的组织、人员、制度等的资源要素配置以及社会舆情等的支持推动上比较完备,立法项目征集遴选确定、立法... 浙江省设区的市创制地方性法规的起始阶段实践,回应各地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内在需求,积极稳健地加以开展。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的组织、人员、制度等的资源要素配置以及社会舆情等的支持推动上比较完备,立法项目征集遴选确定、立法起草征询协调审议等的过程基本习得,立法结构体例技术语言等的运用总体可行。与此同时,立法的导向与重心有待聚焦,立法程序性自律性的认知有待强化,立法的事权范围的遵循有待清晰,立法的规范设计亟待科学、精细和富有针对性、操作性,立法的合法性、创新性及其有机统一的突出挑战有待基于立法需求、立法设计、立法评估等重要环节上的系统优化予以回应。对此,应进一步夯实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体制机制,激活和焕发对立法性质、功能与效力的深切体认,保持对依法立法及其问责的警醒和恪守,以民众的立法需求和治理的能力提高牵引和推动创新立法、有效立法的实践探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立法需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省级人大常委会 立法监督 立法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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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文物保护法制的演变、实施及评判——兼论对“文化台独”的法律遏制
3
作者 石东坡 尹学铭 《海峡法学》 2019年第3期3-12,共10页
台湾地区文物保护法制滥觞于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传承于光复后中华民国时期的《古物保存法》,并在长期的实践中发展成为“文化资产保存法”,该法自1982年颁布至今历经六次修正。台湾地区文物保护法制的实施... 台湾地区文物保护法制滥觞于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传承于光复后中华民国时期的《古物保存法》,并在长期的实践中发展成为“文化资产保存法”,该法自1982年颁布至今历经六次修正。台湾地区文物保护法制的实施中,受到社区总体营造、乡土教育等政策的影响,在保存文化资产的同时“协调经济发展与文化资产保护”,在“政府主导”中更加注重“民众参与及尊重民众权利”,并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协同保护”。对此既要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效增强角度予以肯定,又要结合台湾地区偏颇甚至错误的史观影响以及意识形态流变对立法理念与制度设计的渗入进行评判,明确有关法律规范的实施中的“台独”倾向及其危害。在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中,应基于国家文化主权,对其有关制度予以必要的改造,保障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实现实质国家统一、真正心灵契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台湾地区 文化资产 生态式保护 “文化台独” 文化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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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立法评析与前瞻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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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东坡 尹学铭 《地方立法研究》 2019年第6期43-65,共23页
红色文化传承创新的法治化以科学、有效的立法调整为前提,属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中“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事权项目。厘清对红色文化遗产进行地方立法保护的理论基础,评价红色文化地方立法保护在核心价值观入宪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上具体... 红色文化传承创新的法治化以科学、有效的立法调整为前提,属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中“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事权项目。厘清对红色文化遗产进行地方立法保护的理论基础,评价红色文化地方立法保护在核心价值观入宪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上具体承载与有机融合的规范设计,是地方立法发展深化的理论助益。其中,《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和《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也存在公众参与缺失、政府保障不足等局限。需明确,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在本质上是国家文化主权的自我宣示和制度实现,在功能上是国家文化治理政策法律环境的制度渊源。为此,需进一步规定主体单位负有展示、展现红色文化中的精神成分的义务和职责,充分体现红色历史文化遗产空间的人民属性,注重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利用与《文化产业促进法》有关规定之间的衔接。在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精准化、精细化、协同化的规范设计上,凸显其特殊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核心价值观 红色历史文化遗产 国家文化识别系统 文化治理 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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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城市文化空间治理法律评析与启示 被引量:1
5
作者 石东坡 汤先 《海峡法学》 2017年第4期31-38,共8页
文化治理法制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七十余年以来,我国台湾地区面对复杂的社会文化态势,比较注重文化空间营建,近年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迅速,城市文化治理以及营造地区文化绩效有一定的特点。立足于横向与纵向结合,分... 文化治理法制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七十余年以来,我国台湾地区面对复杂的社会文化态势,比较注重文化空间营建,近年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迅速,城市文化治理以及营造地区文化绩效有一定的特点。立足于横向与纵向结合,分析台湾地区在城市文化治理中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和不同文化类型的治理政策,有助于发掘其中城市文化空间治理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揭示其中"台独"势力运用城市文化空间营造潜移默化地推动"台独"的阴谋与危害。同时,通过比较,能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实施中如何增强城市文化空间治理予以一定的参照和镜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化治理 城市公共文化空间 海峡两岸 文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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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立法的“事理”探究——以丝绸之路为对象 被引量:1
6
作者 石东坡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121-130,共10页
作为世界遗产的一种新类型,文化线路的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必须忠于其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这因其复杂性、跨域性以及资源性而挑战艰巨。事理决定法理。作为保障机制,其法律规制需要契合其“事理”。而对文化线路作为遗产共同体或文化综... 作为世界遗产的一种新类型,文化线路的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必须忠于其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这因其复杂性、跨域性以及资源性而挑战艰巨。事理决定法理。作为保障机制,其法律规制需要契合其“事理”。而对文化线路作为遗产共同体或文化综合体等的解析存在歧见,并未在构成要素及其关系结构上科学界定,由此对这一立法前提亟待澄清。以丝绸之路为对象,可知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立法不应肢解和归结为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等的简单相加,而必须体现文化交流与创新的历史演进与空间延续,体现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融通与创生,体现以线性分布的诸种文化遗产在其自然环境、文化生态中的景观及其统合、呼应,并应以意义阐释系统及其文化符码、话语表达作为必要构件。基于此,文化线路立法应在跨域协同、遗产一体和整体价值上维护文化线路的特质。这是评价其立法科学性的基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化线路 丝绸之路 事理 文化景观 意义阐释系统 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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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文化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立法需求——以文化治理为重心
7
作者 石东坡 尹学铭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241-251,共11页
在全面和真实的法治之中,行政相对人的社会角色及其文化属性不应是被遮蔽的,而是必须正视并因此使得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与形态具有更加实质的正当性和针对性。在深度开放中,在华外籍人员的商贸、生活、社交等诸多方面的需要不断充... 在全面和真实的法治之中,行政相对人的社会角色及其文化属性不应是被遮蔽的,而是必须正视并因此使得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与形态具有更加实质的正当性和针对性。在深度开放中,在华外籍人员的商贸、生活、社交等诸多方面的需要不断充实和提高,持续、广泛和深刻地与在地社会之间形成对接关系,其中文化疏离、互动、融合或差异、区隔等促使社会治理和政府管理呈现出愈发显著的跨文化特质。由此,跨文化社会治理中必须充分注重文化差异的主客观因素,更加重视治理的协同性、互适性,更加重视文化治理的包容、涵养、沟通与引导功能及相应政府文化行政给付等职能方式。要实现跨文化社会治理法治化,首要的是对其立法的价值需求、目标需求、制度需求与结构需求等要素进行深入提取、科学判断和有效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文化社会治理 在华外籍人员 文化治理 文化调适 立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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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法治及其实现机制的样本与进路——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为例
8
作者 石东坡 张琪 叶霈文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241-251,共11页
作为地方(区域)法治研究的具体化、纵深化,县域法治的社会实证、法律实施与价值评价三维研究在日渐对接,并由议题确立、实例描述阶段进入类型解析、绩效评价阶段。通过以新时代县域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对某区的持续评估,可以发现,法治运行... 作为地方(区域)法治研究的具体化、纵深化,县域法治的社会实证、法律实施与价值评价三维研究在日渐对接,并由议题确立、实例描述阶段进入类型解析、绩效评价阶段。通过以新时代县域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对某区的持续评估,可以发现,法治运行机制与法治实现机制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县域实践中更多的着眼点和侧重点是在法治实现机制中的领导机制、程序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传播机制、融合机制上,而在法律与权力的权威度、法律与治理的实效性、权力与权利的能动性、程序与速率之间的优位性上,仍然可能存在着深层紧张关系。法治运行机制本身之中法律的支配地位、解释和适用在决策、改革、执法、监督中应当得到进一步强化,在法治实现机制对法治运行机制的保障与促进上,能够进一步使得后者成为更为能动、自洽、有效的系统工程,而非嵌入、补位或被动的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县域法治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 “最多跑一次”改革 法治运行机制 法治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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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立法调查的变革与完善 被引量:7
9
作者 石东坡 《人民法治》 2015年第12期21-23,共3页
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大数据应用将日益广泛。立法是社会公共意志的形成和表达,立法民主、立法科学内在地要求立法调查置于更加坚实和深入的基础之上,揭示和反映社会最广泛和最深刻的价值需求与利益诉求,因此,大数据技术和方法应用于立... 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大数据应用将日益广泛。立法是社会公共意志的形成和表达,立法民主、立法科学内在地要求立法调查置于更加坚实和深入的基础之上,揭示和反映社会最广泛和最深刻的价值需求与利益诉求,因此,大数据技术和方法应用于立法调查是必要和重要的。大数据不仅能对海量的数据进行整理,更重要的是其能对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此功能有效地减少在立法过程中对于人力资源的浪费,使立法调查方法能更加科学化以及具有高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调查 方法应用 科学化 立法预测 大数据技术 大数据时代 法律文本 立法听证 立法决策 立法评估 立法后评估 数据集合 规范设计 立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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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体系时代”的立法实践范畴新论——基于修改《立法法》的思考 被引量:4
10
作者 石东坡 《江汉学术》 2014年第1期32-40,共9页
实践是人类社会历史和现实生活的依存基础,对自然的实践表征着社会生产力;对社会的实践体现着生产关系和社会治理的效能和价值。其中立法,是一类重要的、相对独立的政治实践、法律实践和制度实践,具有集体理性基础上"规范设计"... 实践是人类社会历史和现实生活的依存基础,对自然的实践表征着社会生产力;对社会的实践体现着生产关系和社会治理的效能和价值。其中立法,是一类重要的、相对独立的政治实践、法律实践和制度实践,具有集体理性基础上"规范设计"的特有本质。既要重视立法实践的客观制约性,又要重视立法的主观能动性。确立立法实践的准确内涵,明确立法实践的基本属性,是立法学学科建设中奠定基石范畴的逻辑起点,是现实的立法活动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的理论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法》 立法实践 法律实践 政治实践 制度实践 集体理性 规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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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本土法治进程中法律续造空间的可能性——基于新《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对司法解释的限定 被引量:1
11
作者 石东坡 《江汉学术》 2015年第4期15-21,共7页
对于我国法治中是否容许法律续造,学界存在争议。法律续造,是司法解释的特殊情形。法律续造的"权力"是一种"造法"的创制权、创设权、拟制权。新《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表明司法解释必须恪守其边界、限度,即严... 对于我国法治中是否容许法律续造,学界存在争议。法律续造,是司法解释的特殊情形。法律续造的"权力"是一种"造法"的创制权、创设权、拟制权。新《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表明司法解释必须恪守其边界、限度,即严令司法解释不得越界,使不在"法律续造"之际回转启动释法或变法、修法的衔接环节得以贯通,搭建、弥合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回路与法律更新途径,将司法审判中应当转换为立法的制度需求和规范设计的实践诉求疏浚、引导、反馈和回输到法律规范的创制领域之中,理顺法律规范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之间的关系,健全法治体系的内部机制。严格禁止法律续造,同样是严格司法、统一标准的必要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中国 法律续造 法律解释 立法法 创制权 立法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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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权利保障的政策评析与立法考量——基于衢州市婴儿安全岛政策方案及评估的思考 被引量:1
12
作者 石东坡 《法治研究》 2015年第1期113-119,共7页
婴儿安全岛的设立和实施使得弃婴权益保障依赖怎样的体制机制加以实现成为一个越发突出的问题。婴儿的生命权保护,处于家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双重视域中。前者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后者按照给付行政的辅助性原则,居于补充和协助... 婴儿安全岛的设立和实施使得弃婴权益保障依赖怎样的体制机制加以实现成为一个越发突出的问题。婴儿的生命权保护,处于家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双重视域中。前者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后者按照给付行政的辅助性原则,居于补充和协助地位。与此同时,国家具有保障和维护前一法律关系的强制权力,具有在后者确立和实施中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平等性的职责。因此,弃婴权利保障应该是社会救助立法中的应有内容,应当是儿童权益保护立法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构成,同时鉴于弃婴往往是出生缺陷儿童,因此,又具有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性质。然而,出生缺陷儿童无法自主行使其请求权,这样,便构成最应"托底"保障的生命权、健康权与救助权的复合权利主张形态的法律主体。这样,需要在政策试验和立法创设之间保持一种更加适宜的协调与转换关系。在地方社会救助立法探索中,就立法依据、立法理念和立法内容以及立法方法上似乎可以有进一步的调适和优化,以更加具有后体系时代立法的引领功能和规范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儿童权利 弃婴 辅助性原则 政策评估 立法设计 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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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PPP项目中的公众参与权及其实现 被引量:1
13
作者 侯江渊 董坡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222-225,共4页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PPP项目在本质上是实现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职能,因此保障公共利益是保证PPP项目正确运行宗旨与根本存在价值的基准。除去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外,公众及其组织形态应当成为PPP的利益结构、主体结构和法权结构中不...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PPP项目在本质上是实现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职能,因此保障公共利益是保证PPP项目正确运行宗旨与根本存在价值的基准。除去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外,公众及其组织形态应当成为PPP的利益结构、主体结构和法权结构中不可忽视的一方主体。应当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中进一步实质性地确立、尊重和实现公众参与权中的一系列具体权利,本着公正性、适用性、过程性的原则,健全公众参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PPP项目的程序机制、救济机制,并使之法制化,促进公共体育PPP项目在内的PPP模式持续健康开展,并发挥对政府主导公共治理协同化以及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体育PPP项目 社会资本 公众参与权 表达权 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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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社区治理主体架构与协同关系比较评析——兼论对修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之借鉴
14
作者 石东坡 魏悠然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309-315,共7页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社会治理的党委统筹性、社会参与度、民众影响力,大陆正在着力发展基层民主,坚持和完善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期间修改完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日渐成为焦点。而观察和剖析台湾地区社区治理状况及其经...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社会治理的党委统筹性、社会参与度、民众影响力,大陆正在着力发展基层民主,坚持和完善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期间修改完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日渐成为焦点。而观察和剖析台湾地区社区治理状况及其经验教训,可作富有镜鉴意义的视角之一。比较发现,在组织法制方面以运用社区自治权力清单的思维与方式,同步加强基层自治中的组织权力与社会权利之间、自治组织权力与政府行政权力之间的程序管道,保障程序机制中各方治理主体的交涉性与协调性,是必要的选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市社区治理 基层群众自治 里长制 社区发展协会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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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同等待遇立法:成因、时机与路径 被引量:6
15
作者 余凡 《海峡法学》 2019年第2期3-12,共10页
赋予台资企业、台湾居民同等待遇,是促进以大陆为主场的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台胞在大陆投资兴业和生活居住的必然要求。由于历史、制度、体制等因素,台湾居民的差别化待遇已成为一种社会事实,因此为破解差别化待遇问题,台湾居民的... 赋予台资企业、台湾居民同等待遇,是促进以大陆为主场的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台胞在大陆投资兴业和生活居住的必然要求。由于历史、制度、体制等因素,台湾居民的差别化待遇已成为一种社会事实,因此为破解差别化待遇问题,台湾居民的同等待遇需要在制度层面予以特别规定。而中央文件中台湾居民同等待遇政策的发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方式的局限以及现行涉台立法规定的缺漏,使把握立法时机、强化制度供给、探寻可能的立法路径成为公共政策导向下后续制度层面需要予以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台湾居民 同等待遇 立法成因 立法时机 立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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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权性质的多维考察——本体论的视角 被引量:12
16
作者 石东坡 仝欣笛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2期121-129,共9页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其对行政主体违法、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之法益、未履行检察建议之督促的调查核实为前提。调查权力系检察机关的必要权能。然而,之前相关研究就调查权的法理依据、权力性质等未在检察监督权的视域中进行...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其对行政主体违法、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之法益、未履行检察建议之督促的调查核实为前提。调查权力系检察机关的必要权能。然而,之前相关研究就调查权的法理依据、权力性质等未在检察监督权的视域中进行科学解析,并因此阻碍着其法律规制的健全。调查权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权力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具有监督性、独立性、适度性、构成性,既支撑、支持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权,又具有自身的独立意义与基础地位。调查权力的权能手段配置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平衡原则,具有应有的刚性和强度,并健全与其他调查活动的衔接机制与协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调查权 法律监督 权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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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理论与实践”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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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东坡 何鑑伟 +4 位作者 任庆原 张友连 余晓敏 张学军 王朝霞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249-251,共3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对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使命担当,必须立足中国,以中国的素材、经验、样本、智慧为根基,思接千载,视通万里,生成具有真理性和生动性、普遍性和民族性、系统性和应用性的学理阐释、话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对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使命担当,必须立足中国,以中国的素材、经验、样本、智慧为根基,思接千载,视通万里,生成具有真理性和生动性、普遍性和民族性、系统性和应用性的学理阐释、话语表达和学科承载。"枫桥经验"毫无疑问是应予深度挖掘的实践创造和学术资源。"枫桥经验"是依托和发动群众进行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进而维护社会稳定的治理经验。人民群众的治理权利,是"枫桥经验"的核心支点,或者说是其内在的要素、理念和权利意蕴。由是观之,"枫桥经验"是人民群众的组织权利、表达权利、参与权利、评价权利、监督权利、协商权利等民主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生动实践;在司法领域中,"枫桥经验"是以表达公正、实现正义为价值需求和利益需求的亲近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等权利的具体应用。以"枫桥经验"为源泉,以人民群众或曰公众的治理权利为基点,创造性地探索和运营协同性社会治理机制,增强人民群众在司法中的知晓度、参与度,不失为增强司法公正性与公信力以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信赖感的有益途径。本组笔谈,着眼"枫桥经验"的传承创新,选取在司法审判、检察监督领域"枫桥经验"的开拓探索、内在贯注、治理实效与评估检验,由法学界和法律界专家多视角、多维度进行述评与阐发,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论理的新颖性。作为本刊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理论与实践议题的回应与探索之一,以飨读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职能作用 治理 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 创新 浙江省 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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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与法治化:公众立法参与的必然跃迁——以十份立法参与制度文本为基础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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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东坡 王剑 《地方立法研究》 2017年第5期78-102,共25页
着眼于以积极立法加强管治,提高立法动员能力、克服法规实施阻力、追求地方立法特色,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实践探索发挥了一定作用。公众立法参与的机制化、制度化得以开启、巩固和发展。这表明我国公众立法参与已处于由制度化向法治化... 着眼于以积极立法加强管治,提高立法动员能力、克服法规实施阻力、追求地方立法特色,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实践探索发挥了一定作用。公众立法参与的机制化、制度化得以开启、巩固和发展。这表明我国公众立法参与已处于由制度化向法治化的发展阶段,而另一方面,这一质效提升的跃迁过程不是自发的,而是能动的、实践着的。由此,认真检视和提取既有立法参与制度文本中的积极成分和规律性的内容,合理评析和把握各地方的立法参与制度文本在规范设计及其应用中的实效与缺憾,在立法法以及地方立法条例的双重护佑与双层容纳之下,应当确立各类公众参与主体的参与权利及立法职权主体和行为主体的对应义务与责任。在制度基点上,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包括立法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在内的系统性和精细化的立法参与权利,并加强其组织性和有序性;在程序规则上,应对立法参与的主体、方式、程序以及对应的立法职权主体与行为主体的职责义务、问责机制等予以通行规则的刚性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参与 法治化 立法参与权利 立法参与主体 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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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职能配置与治理角色——以台湾地区为样本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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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凡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2期164-170,共7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是实现社会公正、强化产权保护、维系市场秩序的必要职能,在现当代的资本市场监管与治理中越发重要,以维护公司自主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证券投资风险自担与投资实质正义实现之间的平衡。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 证券投资者保护是实现社会公正、强化产权保护、维系市场秩序的必要职能,在现当代的资本市场监管与治理中越发重要,以维护公司自主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证券投资风险自担与投资实质正义实现之间的平衡。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演进发展与职能履行表明,在资本市场治理中这一保护者的特殊治理角色对市场监管向着市场治理的结构性变革转变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台湾地区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治理角色实现的权能配置和履行机制利弊兼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改中有关法规范设计有着镜鉴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 职能配置 治理角色 《证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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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认知与创新 被引量:2
20
作者 周保刚 马一超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321-327,共7页
新时代社会治理具有浓厚的政治属性、强烈的时代特征、鲜明的政策导向。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与落实"十四条基本方略"、提升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衔接,把党的... 新时代社会治理具有浓厚的政治属性、强烈的时代特征、鲜明的政策导向。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与落实"十四条基本方略"、提升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衔接,把党的建设重大成效转化为直接动力。应当以矛盾论思维方法抓社会治理主要矛盾,以实践论行动立场克服理念滞后、思想僵化、思路狭窄、动力不足等局限,以法治思维转化基层治理中创造的制度累积。应当注意国家、省域、基层不同层级上,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机制与措施等方面的共性与差异,切实体现人民的价值主体与实践主体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治理法治化 社会建设 专项治理 第一责任人 人民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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