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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随团旅游引发人身伤害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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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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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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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人大》
2004年第4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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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03年4月16日,现年59岁的汤文灿女士参加了当地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旅行活动。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用餐时,因地上太滑导致汤文灿跌跤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3403元。事后,汤文灿就医药费要求旅行社赔偿。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协商未成。汤文灿于2003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医疗费34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文灿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行,旅行社应对为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义务,因此认定旅行社对汤女士伤害的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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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身伤害
文灿
旅游服务
二审法院
一审判决
全部损失
一审法院
损害事实
当事人一方
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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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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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自助寄存柜丢失的钱物能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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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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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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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人大》
2002年第12期57-5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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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00年11月1日,在一家旅行社工作的李某到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下称大润发)购物时,将一个装有5310元人民币的黑色皮包等物品存入店内的自助寄存拒箱内,同时取出一张密码条。当他购物完毕,按密码条输入密码后却打不开柜箱。店方应其要求用钥匙打开拒箱,不抖是一只空箱。李某在与大润发交涉未果情况下,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店方并无过错,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点评——■邬春校(律师)我们去超市购物,寄存随身携带的物品是一个基本的规矩。消费者寄存的物品遗失,店家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该说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案的最终结果,是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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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诉讼请求
大润发
空箱
保管合同
借用人
重大过失
证明力
法律关系
人能
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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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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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温泉浴发生意外 经营者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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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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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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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人大》
2003年第10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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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00年4月,王某偕夫人前往某温泉休闲度假中心(下称中心)休假。当日下午3时许,根据中心的安排,王某被单独安排到该中心的温泉浴房内沐浴,一小时以后,王某被人发现已昏躺在浴池内,身体表皮大范围烫伤,并于当日死亡。王某家属认为,该休闲度假中心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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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内
服务合同
部门鉴定
违约赔偿
损失费
诉讼请求
窒息死亡
休闲度假旅游
违反合同
支气管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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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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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不明坠落物伤人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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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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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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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人大》
2002年第11期57-5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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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今年春节,田大妈去看望住在环东新村33幢2单元102室的女儿。刚走到一楼楼梯口,一只火腿从天而降,将田大妈砸得血流如注,不省人事。后经医院抢救,总算捡回一条老命,但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并且生活不能自理。事后,田大妈的女婿去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几经调查,楼上住户均否认自家晒过火腿。无奈,田大妈只得将2单元2至7楼(因一楼装有防盗窗,不可能将火腿晒在外面)的18家住户全部告上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18家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18家住户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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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当地派出所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
不服判决
二审法院
赔偿责任
落物
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证据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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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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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房屋转卖未过户 买卖合同有效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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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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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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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人大》
2003年第1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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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997年12月11日,于强与董立明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坐落在某市光明街3幢底层的门面营业房一间,系于强的私有财产,现由杨元朝租用;在征求杨元朝同意后,将此房作价12万元卖给董立明;房屋出卖后,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协议签定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手续。同日,董立明付给于强现金12万元,于强出具了收条。以后董立明就以出租人身份,继续将该房出租至今。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房产过户手续。今年8月,于强突然向法院起诉,称该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土地,依法不能转让,且房屋产权至今没有变更,所以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董立明返还房屋并承担租金。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依法成立。判令于强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房地产转让中卖方应承担的转让登记义务;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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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
董立明
租赁协议
一审法院
诉讼请求
杨元
房地产转让
划拨土地
房屋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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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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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大猩猩咬伤人动物园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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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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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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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人大》
2003年第7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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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01年9月8日上午,小佳佳兴高采烈地由其外祖父家邻居孙某等人带领下到动物园游玩。中午11时许,孙某带小佳佳游至猩猩馆,小佳佳出于好奇要求给猩猩喂食,孙某遂站至猩猩馆前通道的第三级台阶上,抱起小佳佳给猩猩喂食,猩猩从馆舍的铁栏栅处伸出手臂抓住小佳佳的右手臂往馆舍里拖,在此过程中将小佳佳的右手臂咬伤,小佳佳即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117医院住院治疗,此后小佳佳又分别转至浙江儿童医院、上海华山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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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鉴定
右手臂
上海华山医院
过错推定原则
民事赔偿责任
加害人
人身损害
民法通则
栏栅
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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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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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新车有污染是否可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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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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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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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人大》
2003年第11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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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卢某于2002年3月3日从云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美国产道奇公羊5-2L汽车,价款为69万元。双方订立有书面购车合同,购车后卢某先后支付了各种费用共计656820元。在行驶过程中,卢某发现车内总有刺鼻的气味,自己的眼睛也经常感到刺痛。一开始,卢某以为是新车的缘故,并没有在意。但是,到了同年8月,卢某发觉自己的头顶开始小片脱发,手上也发出小红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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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购车合同
损失费
赔偿医疗费
车内空气污染
我国合同法
空气质量问题
买卖合同
检测机构
消资者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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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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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戴上眼镜脸被刮伤 消费者该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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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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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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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人大》
2005年第2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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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损害事实
精神抚慰金
赔偿责任
刮伤
缺陷产品
精神损失费
侵权人
免责事由
被告方
产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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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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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这家保险公司该不该履行还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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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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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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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人大》
2004年第8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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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00年4月,市民沈某向某银行申请了房屋抵押贷款30万元,并于当月购买了商品房。根据银行规定,沈某作为被保险人,于当年的4月8日与天安保险公司签订了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一份。但是,2002年1月5日和1月11日,沈某先后两次跌倒被送至市六医院就诊,并于同年1月2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沈某所在地的保险同业公会曾于2001年11月15日发布公告,明确自2001年11月15日零时起统一实施新的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当发生投保房屋贷款保险的市民,遭遇意外伤害丧失还贷能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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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合同
保险条款
保险受益人
天安
保证保险
保险事故
房屋抵押贷款
柴立青
抵押住房保险
买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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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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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课间玩耍学生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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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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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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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人大》
2003年第3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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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某日下午,丽水某小学课间休息,学生杨钢在与同学蒋林、王小俊追逐打闹中,被撞倒在地,眼部受伤。事件发生后,学校立即将杨钢送往医院治疗,同时通知了各学生家长,并由蒋林和王小俊的家长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经医院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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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杨钢
蒋林
精神损失
无民事行为能力
过错责任原则
校外活动
赔偿数额
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学活动
单纯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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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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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保险公司该不该按新标准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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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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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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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人大》
2004年第10期60-6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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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03年9月,某运输公司的一辆大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杨某当场死亡。2004年6月,经法院判决,由运输公司赔偿杨某家属28万余元,其中死亡补偿费按20年计算,为263600元。由于该贷车参加了某市人寿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运输公司赔偿后即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根据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进行理赔,其中死亡补偿费按10年计算,赔偿79560元。运输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已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的新标准判决赔偿,保险公司也应当按新标准理赔。双方争执不下,运输公司将此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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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通知义务
经济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合同问题
保险赔偿
大型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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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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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智力与精神残疾者的婚姻有效吗?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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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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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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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人大》
2005年第7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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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03年8月17日,柳某与卢某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但两人在登记时,并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陈述以下事实:即柳某系痴呆症患者,卢某系精神病患者,两人均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两人结婚后,生活上无规律,柳某曾因酒精中毒入医院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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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登记结婚
酒精中毒
精神病患者
痴呆症
当地派出所
结婚登记
登记机关
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政部门
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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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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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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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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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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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人大》
2003年第2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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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00年6月,陈燕因为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需手术摘除,她专程从县城赶到某大城市,并于当月在某医院手术治疗。7月初出院时她发现左眼不能睁开了。10月,陈燕再次到这家医院试图矫正,再次手术后,左眼也只能微微睁开。随后陈燕又到另一家医院就诊,经诊断,眼睑下垂是因为提上眼睑肌损伤所致,很难恢复。为此,陈燕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去年8月,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给出鉴定书:一、诊断和治疗并无不当;二、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书下达后,陈燕认为不公,因为在手术前医院并没有告诉她,手术后会引起并发症。于是,她多次找到医院协商未果,遂起诉至当地县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部门的结论不能证明医院有过错,因此不能支持陈燕的诉请。陈燕不服,再上诉到中院。2002年11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该医院赔偿陈燕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车旅费3.2万余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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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情同意权
医疗事故鉴定
生活补助费
终审判决
精神损失费
撤销原判
鉴定部门
上睑下垂
燕又
结膜囊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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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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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热气熏人也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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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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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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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人大》
2003年第5期50-5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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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家住上海市闸北区的赵一侃,一直过着平静的生活。2000年3月其楼下的住户将房屋出租,被来自河南的卫某租来开起面馆。结果从2000年3月21日面馆正式营业开始,该面馆的操作间只要一工作,热气就通过楼板侵入赵的家中,机器的轰鸣也让一家人心烦意乱。经多次协商未果,赵一侃以面馆的操作间没有有效的通风设备造成热污染,操作间的压面机、洗碗机以及风机造成噪声污染为由,将卫某告上法庭,要求面馆拆除居民楼外墙和楼顶上的烟囱、风机,恢复原状,并要求卫某支付电费、空调折旧费、医药费、地板损失费、公证费、测试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卫某则辩称:面馆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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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精神损失费
恢复原状
压面机
赵一
房屋出租
噪声污染
相邻关系
国家环保标准
排除妨碍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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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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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他该为邻居之死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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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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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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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人大》
2003年第4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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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浙南某村农民郑宝富、杨财根两家系邻居。郑宝富因新建住房,将房屋以包清工(即包工不包料)方式交给具有建造房屋资质的个体承包户钱国良进行建造。在施工中,由于两家房子间距仅2米,有水泥浆溅落到杨财根家房子的正面墙面上。房屋施工结束后,杨财根要求郑宝富对墙面进行清洁,但郑宝富认为应当由施工的钱国良进行清洁,拒绝杨财根的要求。去年过年前,杨财根自己一个人对墙面进行清洁时,由于梯子摆放等原因,不慎从梯子上摔落下来,头部着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杨财根家属将郑宝富及钱国良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8万余元。最后法院依据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判令郑宝富不承担责任,钱国良承担3万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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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因管理
包工不包料
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
正面墙
国良
损害结果
恢复原状
侵权人
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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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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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委托快递的物件丢失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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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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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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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人大》
2003年第12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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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02年11月10日,爱帝胜服饰有限公司委托天达速递有限公司,将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快递形式投递至昆山某公司。2002年12月10日,天达公司出具证明告知,爱帝胜公司委托投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操作不慎而遗失。爱帝胜公司只得另行开具6份与所遗失发票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昆山公司,税额计人民币79856元。2003年1月,爱帝胜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天达公司赔偿其税款损失人民币79856元。天达公司辩称,在自己的运单上明确载明未保价的快件发生遗失,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由于爱帝胜公司没有办理保价手续,因此其只应当赔偿200元。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委托人不具有约束力,判决天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爱帝胜公司79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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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格式条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审法院
税款损失
赔偿金额
我国合同法
合同形式
主要权利
契约条款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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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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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顾客被打 宾馆是否该承担责任?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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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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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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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人大》
2002年第9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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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吕某因事出差,入住某市一家三星级宾馆。晚上9点多,有人敲门,吕某开门后遭3名不明身份人员的殴打,导致其身上多处受伤,共花去医药费5000余元。事后得知,因3人错认吕某为他人,导致吕某遭受无辜伤害。而现3人均未归案。吕某认为自己入住宾馆后,即与宾馆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宾馆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现这种服务存在缺陷,宾馆理应予以赔偿,为此,吕某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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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身财产安全
赔偿请求
工商经营
因果关系
社会治安
保安人员
贵重物品
应责
必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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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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