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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增值税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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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建中 《财会通讯(上)》 1995年第3期33-33,共1页
一、确定企业获利临界点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利益而开征的新税种。该税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纳... 一、确定企业获利临界点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利益而开征的新税种。该税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纳税义务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该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30%,最高一级税率为60%。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按此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额 普通标准住宅 两个问题 转让房地产 纳税义务人 企业获利 开发成本 超率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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