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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主办会计的工作交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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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龙春 胡秀兰 《新会计》 1984年第6期23-24,共2页
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要将经管的会计凭证、帐目、款项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本文试就企业主办会计工作交接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目... 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要将经管的会计凭证、帐目、款项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本文试就企业主办会计工作交接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目前,企业主办会计的工作交接,一般由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负责监交。具体如何办理,各地尚不甚一致。根据我们实践中摸索,一般要做好下述几项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作交接 在途商品 债权债务 财政部门 货币资金 库存商品 调动工作 日常业务 交接工作 专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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