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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设置陷阱高利借贷的行为性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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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红艳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7年第2期543-554,共12页
被告人采用隐瞒借贷风险、设置陷阱的方法,诱骗被害人签订高利贷借款合同,最终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属于缔约过程中的诈骗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并应以行为人最终实际取得的借款部分作为犯罪既遂的数额。此类行为与一般高利贷有根本差异... 被告人采用隐瞒借贷风险、设置陷阱的方法,诱骗被害人签订高利贷借款合同,最终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属于缔约过程中的诈骗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并应以行为人最终实际取得的借款部分作为犯罪既遂的数额。此类行为与一般高利贷有根本差异,而与“套路贷”的实质相同,对其仅以借款合同纠纷进行处理,或者论以非法经营罪都不妥当;被害人容易被骗不是否定犯罪成立的理由;对行为性质的判断必须结合被告人的主观心态进行;在被告人用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法官无法有效发现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且民事救济措施难以保护被害人的法益时,将被告人的行为以犯罪论处并不违反刑法谦抑性,也不是承认“刑法家长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借款合同 诈骗罪 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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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陷阱高利借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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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红艳 《人民检察》 2018年第18期49-50,共2页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罗某雇用陈某在浙江省义乌市“逃往鸟托邦”咖啡店(以下简称“乌托邦”)上班,负责调查借款人情况,让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安排出账,同时罗某纠集了黄某、乔某等人作为介绍人(即“黄牛”)帮助物色社会上年...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罗某雇用陈某在浙江省义乌市“逃往鸟托邦”咖啡店(以下简称“乌托邦”)上班,负责调查借款人情况,让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安排出账,同时罗某纠集了黄某、乔某等人作为介绍人(即“黄牛”)帮助物色社会上年满18周岁的本地青年,以“借款可以不用归还”,或“拉人来借款就可以抵债”等名义,诱骗多名被害人到“鸟托邦”借取高利贷。罗某自己规定每笔借款为人民币10万元,但其向借款人及介绍人声称每笔按照人民币5万元放债,向借款人隐瞒了借款本金数额大,以及高额利息不按借款人实际得款金额这一基数计算的事实,并采用各种手段不让被害人在签字前全面看清借款合同内容,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10万元的借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借款合同 高利贷 行为 设置 “乌托邦” 借款人 合同内容 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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