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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场经营“标鱼”行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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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柏洪 夏大伟 +2 位作者 金建义 马路瑶 邢婧雯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22期64-67,共4页
一、基本案情2022年2月份以来,罗某父子在某水库开设“标鱼”基地,在水库中投放大量青鱼,部分青鱼设为“标鱼”,被标以人民币2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高价,向赌客收取5小时一场,每场600元的高额钓鱼入场费,并设置“幸运标”,利用钓到“标... 一、基本案情2022年2月份以来,罗某父子在某水库开设“标鱼”基地,在水库中投放大量青鱼,部分青鱼设为“标鱼”,被标以人民币2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高价,向赌客收取5小时一场,每场600元的高额钓鱼入场费,并设置“幸运标”,利用钓到“标鱼”高额返还现金的方式,组建微信群招揽他人前来垂钓,涉案赌资达171300元。2022年3月24日,该基地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起获的青鱼被回收后得款人民币16747.5元被扣押在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安机关 入场费 微信群 赌资 法律 青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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