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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钓场经营“标鱼”行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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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柏洪
夏大伟
金建义
马路瑶
邢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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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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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22期64-6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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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委托课题“司法实践与法学教育研究”(2023hx05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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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基本案情2022年2月份以来,罗某父子在某水库开设“标鱼”基地,在水库中投放大量青鱼,部分青鱼设为“标鱼”,被标以人民币2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高价,向赌客收取5小时一场,每场600元的高额钓鱼入场费,并设置“幸运标”,利用钓到“标鱼”高额返还现金的方式,组建微信群招揽他人前来垂钓,涉案赌资达171300元。2022年3月24日,该基地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起获的青鱼被回收后得款人民币16747.5元被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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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安机关
入场费
微信群
赌资
法律
青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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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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