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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回避制度在卫生执法中的应用
被引量:
1
1
作者
徐建明
俞幼达
《中国城乡企业卫生》
1997年第6期6-7,共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42第第4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42第第4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之后,国家为保证执法公正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首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规定的回避制度。为了探讨回避制度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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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回避制度
卫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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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谈回避制度在卫生执法中的应用
被引量:
1
1
作者
徐建明
俞幼达
机构
浙江省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防保科
浙江省
余姚市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出处
《中国城乡企业卫生》
1997年第6期6-7,共2页
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42第第4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之后,国家为保证执法公正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首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规定的回避制度。为了探讨回避制度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
回避制度
卫生检查
分类号
R194 [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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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谈回避制度在卫生执法中的应用
徐建明
俞幼达
《中国城乡企业卫生》
199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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