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检察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 被引量:1
1
作者 张利祥 胡煦安 《人大研究》 2014年第11期29-32,共4页
检察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更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改进自身工作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更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改进自身工作... 检察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更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改进自身工作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更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改进自身工作的重要途径。监督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制度,但因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这项制度在实施中仍有许多亟待明确和规范之处,特别是在专项工作向谁报告、报告什么、怎样报告、如何落实审议意见等方面,不仅存在认识分歧,更有各地做法的差异,影响到人大监督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大常委会 检察机关 工作报告制度 审议意见 监督权 法律规定 认识分歧 人大监督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