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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项税额抵扣时间问题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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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晓明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6年第10期25-26,共2页
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从1995年1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下同)必须在货物已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 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从1995年1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下同)必须在货物已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应税劳务进项税额抵扣时间问题,与商业企业购货业务的道理相同,本文不展开讨论)。否则,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实际操作中,付款单位与购货单位,收款单位与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不一致的,其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进项税额抵扣 商业企业 购进货物 时间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 工业企业 纳税人 债务重整 付款单位 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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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莫让销售折扣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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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晓明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7年第12期21-22,共2页
折扣分为两种类型:即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又称价格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多买而在价格上给予一定折扣。根据习惯,商业折扣都是从价目单价格中直接扣算,销货方的销售收入是按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因此,商业... 折扣分为两种类型:即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又称价格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多买而在价格上给予一定折扣。根据习惯,商业折扣都是从价目单价格中直接扣算,销货方的销售收入是按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因此,商业折扣对销售收入确定并无实质性影响。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以现金折扣方式销货,销售收入按总价法予以确认。即销售发生时,将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销售收入额,现金折扣发生后,则将折扣额冲减销售收入额。折扣或作为促销手段,或作为回笼资金的加速器而存在,自有其存在的理由。但是,随着新税制的实施,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折扣这一符合市场经济的营销手段,却举步维艰。 早在新税制实施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就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销售折扣 折扣额 税收政策 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 专用发票 购货方 销售额 票上注明 发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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