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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单”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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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俏蓉 徐国平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20期57-61,共5页
一、基本案情N市某K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于2003年注册成立,主营各类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欧洲S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是K公司的客户,该公司特定联系人自2009年起向K公司询价,于2012年起代表S公司向K公司采购手推车及配... 一、基本案情N市某K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于2003年注册成立,主营各类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欧洲S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是K公司的客户,该公司特定联系人自2009年起向K公司询价,于2012年起代表S公司向K公司采购手推车及配件、捆绑带、篷布、植物架、塑料桌、镰刀、行李网、扳手、手电筒等各类园林工具产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进出口业务 园林工具 手推车 行为构成 基本案情 手电筒 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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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走私货物过程中的洗钱犯罪问题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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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鹿林 战晓宁 《中国检察官》 2021年第22期12-15,共4页
打击洗钱犯罪旨在及时切断上游犯罪资金链,剥夺非法获益以及再犯可能性。作为洗钱罪对象的走私犯罪所得,采用不扣除成本的广义犯罪所得概念更合理,符合司法实际和人们的一般认识。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系犯罪所得。销售、代为销售走私... 打击洗钱犯罪旨在及时切断上游犯罪资金链,剥夺非法获益以及再犯可能性。作为洗钱罪对象的走私犯罪所得,采用不扣除成本的广义犯罪所得概念更合理,符合司法实际和人们的一般认识。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系犯罪所得。销售、代为销售走私货物、物品,或者向非直接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物品的,可以构成洗钱罪。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货物和物品有不同的规定,行为人走私进口货物既遂后再销售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理;走私进口物品既遂后另起犯意销售的,以走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走私犯罪所得 进口走私 买卖走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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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对象认识错误的定性与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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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鹿林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12期36-39,共4页
走私案件中,行为人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或者只是对走私对象出现具体的认识错误时,应按实际对象定罪处罚;出现抽象的认识错误时,应在故意的内容与客观事实重合的限度内确定合适的走私罪名。事实认定方面,可以从四个维度区分概括故意和认... 走私案件中,行为人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或者只是对走私对象出现具体的认识错误时,应按实际对象定罪处罚;出现抽象的认识错误时,应在故意的内容与客观事实重合的限度内确定合适的走私罪名。事实认定方面,可以从四个维度区分概括故意和认识错误:一是结合货物的自然属性;二是结合行为人的分工、角色和获利情况;三是结合行为人是否履行必要的核实义务;四是结合行为方式、运输工具与货物的匹配度。基于从严打击走私犯罪的政策导向,在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基础上,总体上应从严把握认识错误的证据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走私犯罪 概括故意 具体认识错误 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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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
4
作者 孙环宇 高金强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22期31-35,共5页
就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而言,违法所得中“所获利益”的范围不应局限于实际获利,将账面盈利计入违法所得,法律适用上并不存在障碍。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结合案件情况,合理确定计算公式;在认定余股市值时,对于操纵行为终点日的选择... 就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而言,违法所得中“所获利益”的范围不应局限于实际获利,将账面盈利计入违法所得,法律适用上并不存在障碍。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结合案件情况,合理确定计算公式;在认定余股市值时,对于操纵行为终点日的选择,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其他市场因素对股价的影响难以量化,故对其导致的获利部分无法计算和扣除;操纵行为实施前行为人已持仓股票的成本价,应以行为人决意实施操纵行为后账户首次买入股票的价格为准。此外,办案中还要注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明标准差异,妥善处理违法所得与罚金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所得 账面盈利 余股市值 行刑衔接 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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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走私违法所得问题研究
5
作者 陈鹿林 龚玲 《海关法评论》 2022年第1期381-392,共12页
违法所得可以区分为广义违法所得和狭义违法所得、阶段性违法所得和终局性违法所得。涉税走私中,应区分不同功能来理解和把握违法所得的范围。打击洗钱犯罪旨在及时切断上游犯罪资金链,尽量剥夺再犯的可能性,这就需要适度放宽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可以区分为广义违法所得和狭义违法所得、阶段性违法所得和终局性违法所得。涉税走私中,应区分不同功能来理解和把握违法所得的范围。打击洗钱犯罪旨在及时切断上游犯罪资金链,尽量剥夺再犯的可能性,这就需要适度放宽违法所得的范围,对上游犯罪的涉税走私采纳广义违法所得概念更合理,应侧重于从走私过程来把握阶段性违法所得。没收追缴则旨在剥夺行为人从违法犯罪中实际获得的利益,如果一律按走私货物完税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不但重复评价实际获利,也会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不符合司法实际和大众观念。对此,应从结果角度来把握终局性违法所得,区分不同情形合理确定没收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税走私 违法所得 洗钱犯罪 没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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